医疗纠纷新规实施首月 “人民调解”尴尬难破

漆叶青
2019-08-14 16:21:16
来源: 时代财经
“人民调解,目前可见的是,程序选择便捷,但是专业性不足,而且调解效力上缺乏权威性。”

VCG111124411864.jpg来源:视觉中国

在一个多月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经于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按照时间表,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就在上述《条例》实施首月的当口,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爆出妇产科三名医生被患者殴打,并引发多个机构的密集发声。而按照《条例》的思路,求解医疗纠纷,以预防为主,多部门合作共治,同时发挥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

秦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贾智敏律师向时代财经表示,《条例》虽将此前散乱在多部法律中涉及医疗纠纷的程序性内容做了统一,但对于其中突出强调的人民调解,鉴于目前其专业性、独立性均较弱,仍与国外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有一定差距。

“医闹入刑”厚望难继

据北京大学第一医院12日通报,9月22日,该院妇产科3位医生在值班工作期间,遭到一产妇及其家属的无端殴打,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在此之前,一段“北大医院妇产科医生被患者被家属殴打”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关注。

随后13日,中国医师协会发文表示,偶然伤医事件不能成为医患对立的借口,谴责一切暴力伤医行为,期待公安机关用快速准确的定性履行《条例》规定的指责。当日晚,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通报了案件进展:产妇丈夫被刑拘,女儿被取保候审。

“医闹”事件并非新鲜事,对于这类事件的解决方案,此前的“医闹入刑”被寄予厚望。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90条第1款修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重罚之下,“医闹”事件依然时有发生:2016年3月,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胁迫医生下跪事件;2016年5月,湖南邵东县人民医院家属殴打医生致死;2017年7月黑龙江省鸡西市医院挟持护士事件……

对此,贾智敏表示,通识层面,法律是社会秩序最底线的守护,但不是万能的,正如“徒法不足以自行”所言,法律只是守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尽管有预防纠纷发生的功能,但是避免不了纠纷的发生。

“从司法执法角度来看,上述规定的词义标明对‘医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由于对‘医闹’一事的行为界定和词义界定不明,权力机构需进一步更详细的法律解释。另外,基于危害性程度不同,‘医闹’适用于不同强度的强制法规范制裁,属于治安危害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即罪与非罪的问题,目前法律规范层面也未能明确。”他补充道。

人民调解与国外差距大

至于此次新实施的《条例》,中日友好医院院长孙阳曾在9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条例》起草的总体思路之一,是要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医疗纠纷。

贾智敏则指出,《条例》的突破点在于将涉及医疗纠纷的程序性内容进行了统一,此前关于医疗纠纷程序上的规定、患者权利以及机构责任等的各种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中,发生医疗纠纷,如何适用程序、享有哪些权利及选择哪类解决途径对于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而言并不容易明确,此次《条例》的出台,预计这一问题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解决。

另外,10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司法部起草了《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贾智敏表示,医患纠纷解决的基础在于医疗责任的判断,而该判断以医疗损害鉴定为核心依据,上述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有利于明确规范医疗损害鉴定程序。

从具体层面来说,《条例》指出,目前国内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途径包括: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等。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在9月的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的一大亮点还在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

对此,明确的规定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这其实类似于国外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不过,《条例》并未对人民调解员的身份作出更加完善的规定。而与英国医院为例,与此相对应的是伦理委员会,该机构虽由医院成立但并不隶属医院,相对独立,其成员网罗了医生、护士、社工、律师以及患者代表等。

“人民调解,目前可见的是,程序选择便捷,但是专业性不足,而且调解效力上缺乏权威性;而国外的第三方调解类似于我国的‘行政调解’,在其特征上,医学专业性定位明确,同时在独立性上相对完善,因此跟我国的人民调解没有太大可比性。”贾智敏分析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责任保险也是转移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如美国、日本便是主要通过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来解决医疗纠纷。

在中国国内也有类似的做法。据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在9月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基本确立,全国有11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北京、江苏等20余个省份建立调保衔接工作模式。

此外,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医疗纠纷,发改委、央行等多部门更是联合于10月16日打出了一剂“预防针”。

据国家发展改革网站消息,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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