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收增速远逊同行,履约诉讼如家常便饭,诺思格持续经营能力严重存疑

黄祐芊
2021-04-19 12:12:21
来源: 时代商学院

时代商学院研究员 黄祐芊

在行业整体规模稳步提升的背景下,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思格”)的营收增速却远逊于同行,是因竞争力不足还是背后另有隐情?

诺思格虽已于3月25日过会,但其自身仍存在多处问题。时代商学院发现,2017—2019年,诺思格披露的销售数据与客户盛诺基披露的采购数据无一相同,且差距甚远(参见此前报道《诺思格财务数据打架,审计机构曾涉财务造假,保荐机构违规被罚》文章链接http://www.time-weekly.com/post/280161)。

与友商数据存在巨大出入暂且不论。诺思格异于同业的经营表现同样值得深思:作为国内领先的临床 CRO企业之一,在行业规模整体快速增长的前提下,该公司业绩增速却远逊同业;且报告期内还曾多次因未如期履约被多个不同客户告上法庭。诺思格真的如其招股书所言那么具有竞争力吗?时代商学院认为,诺思格的履约能力存在重大疑虑,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嫌疑。

直到4月16日截稿时,诺思格在长达近一个月时间内,对时代商学院的调研函均未作任何回复。

一、“领先企业”的增速远逊同行

诺思格是一家临床试验外包服务(CRO)提供商。目前,国内CRO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据Frost & Sullivan统计,2017年,我国CRO市场规模为36亿美元,到2019年,国内CRO市场规模已达63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32.3%。其中,临床研究阶段CRO市场规模由2017年的23亿美元,上升至2019年的44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达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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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思格招股书中表示,公司为本土领先的临床CRO公司之一,所提供的临床CRO 服务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国内领先的临床 CRO企业之一”,诺思格的这个行业地位成色如何?

据招股书,2017—2019年,诺思格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71亿元、3.26亿元、4.25亿元,复合增长率为25.34%,比整体市场规模的复合增速(32.3%)低约8个百分点。此外,该公司把泰格医药(300347.SZ)、博济医药(300404.SZ)、普蕊斯(IPO企业)列为主要竞争对手。经时代商学院计算,2018年、2019年上述3家可比公司的营收增速均值分别为46.54%、36.5%,不仅远高于行业复合增速,更远高于诺思格20.54%、30.34%的营收增速。

在这种情况下,诺思格把自己与上述三家公司列为竞对,实在匪夷所思。我们怀疑诺思格是在刻意拔高自己的行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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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营收增速远逊同业?时代商学院发现,在行业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诺思格的核心业务发展增速较慢。招股书披露,核心业务临床试验运营服务收入分别为1.97亿元、2.11亿元、2.53亿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2.7%、64.7%、59.5%,复合增长率为13.35%,比该细分市场规模的复合增速(38.31%)低25个百分点左右。

从上述数据可看到,报告期内,作为核心业务,诺思格的临床试验运营服务营收增速与同行相比有较大差距,从而进一步拖累其整体营收远逊同业,这似乎并非是“国内领先的临床 CRO企业之一”该有的表现。需要指出的是,临床试验运营服务占诺思格各期整体营业收入的比重正在逐渐减少。显然,诺思格的核心业务正在非核心化。我们有理由担心,“国内领先的临床 CRO企业之一”是否属实?

二、多次未如期履约遭控告,服务态度与质量存疑

是什么导致诺思格的营收增速远逊同业呢?除了核心业务的数据外,我们再看看诺思格的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

时代商学院发现,2014年3月、6月、11月,诺思格分别与客户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瑞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制药”)、扬子江药业集团四川海蓉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全资子公司)签署注册临床试验委托合同,约定由诺思格受托开展“醋酸普兰林肽注射液”PK和III期临床试验相关工作、“环索奈德气雾剂”PK和注册临床试验相关工作、“醋酸普兰林肽注射液”PK和III期临床试验相关工作。然而,诺思格因未按期完成上述试验,被扬子江药业、瑞阳制药分别告上法庭。案件最终以诺思格向上述2家企业合计赔偿450万元,原告撤诉完结。

更令时代商学院惊讶的是,这种因履约问题而被客户告上法院的情形,不仅报告期多次发生,在报告期外,更早之前,诺思格亦有因未如期履约的合同诉讼,败诉且被判罚金额较高。如此看来,履约诉讼似乎是诺思格的家常便饭。

时代商学院调查法律文书网(2016)津0106民初5117号案件发现,2008年11月12日,天津市天骄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骄制药”)与诺思格签订仙苓草颗粒临床研究合作协议书。但直至2010年8月,诺思格仍未履行自己的义务,遂被天骄制药起诉至红桥区人民法院。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1年6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继续履行2008年11月签订的合作协议,诺思格对临床试验药品和安慰剂的包装及品质进行把关。补充协议签订后,天骄药业提供了相关试验品并支付了合同款项,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于2016年7月向诺思格发函要求其按限期履行义务。

然而,诺思格并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数量、完成标准等履行受托义务,构成违约,最终被法院判处返还天骄药业合同款198.7万元、违约赔偿金87.98万元、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3.2万元。

时代商学院认为,在临床试验服务过程中,CRO企业都会面临质量控制风险与合规风险,若企业存在内部控制不严、员工缺乏必要经验等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临床试验服务质量不佳,影响申办方药物或器械审批上市,最终被申办方诉讼或要求赔偿的后果。从诺思格与天骄药业的合同纠纷看,后者多次提醒诺思格按合同规定、如期履约,但诺思格却并未给出合理解释或是提供相应的应急措施,不禁让人对其业务能力产生怀疑。。

更吊诡的是,诺思格在招股书中披露,该公司作为合同研究组织,可能因实验数据造假、流程不规范导致诺思格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被采取向社会公开信息、列入黑名单等行政处罚措施。一家企业提示投资者自己可能有造假等不合规行为,如此对自己的业务能力没有信心,这样的风险提示实属罕见。

时代商学院认为,多次履约被诉讼,对一家企业而言可能是致命的,对CRO企业更是如此。一般情况下,CRO企业接受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或科研机构的委托,提供医药研发外包服务。若因CRO企业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且造成客户损失的,CRO企业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对CRO企业的声誉及业务拓展或将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再者,CRO企业若对客户的赔偿金额巨大,则其当年甚至是未来较长时间的经营业绩也将直接受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有理由怀疑诺思格的业务能力存在重大瑕疵,从而导致诺思格常年因履约问题而被客户诉至法院,并承担巨大赔偿,其持续经营能力严重存疑。这或许就是为什么在行业快速增长的大环境下,诺思格增速缓慢的重要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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