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行贿10万或出局 医保局拟建信用评价制度

杨佳欣
2020-06-23 02:56:10
来源: 时代周报
当下,已有多部门对带金销售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打击。例如,在司法方面,目前已有《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对带金销售等行为进行规定。不过,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执行不力的难题。

为整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行为,医药价格信用评价制度建设提上日程。

时代周报记者近日从国家医保局了解到,国家医保局已经就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向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征求意见,并向各地下发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上述文件早在今年4月就在业内流传,有资深医药销售人士此前曾对记者分析,文件对于商业贿赂和药企违约的监管力度较强,将商业贿赂等行为与药企所对应的集采市场相联系,极大提高了药企的违法成本。

在正式下达的《意见稿》中,拟将医药企业的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黑名单”。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与《意见稿》同时下发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操作规范》)显示,满足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单个案件金额超过10万元或累计超过50万元,失信等级可被评定为“严重”,此类企业或将被暂停涉案产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这也意味着,企业行贿超10万元将面临失去当地市场的风险。根据已经曝光的案例,该金额要求较为严格。例如,此前被爆出的某县医院药剂科药剂师收受“药品回扣”一案中,涉案的12家企业中行贿金额几乎全部超过10万元,多年所收取的某企业回扣金最高可达上百万元。

“目前药企的核心销售模式仍然是自营模式、招商模式和复合模式三种,本质都是为了提升销售量。”医疗行为指数研究与评价中心特约研究员刘小东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用体系建设将商业贿赂等行为与企业自身的销售市场挂钩,可以促使药企加强对代理商和销售人员的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

目前,该文件已经截止征求意见。6月19日,国家医保局工作人员回应时代周报记者称,相关工作正在整理阶段,送审等环节时间暂不向外披露。

首次尝试信用工具

本次发布的《意见稿》虽并非仅仅针对商业贿赂问题,但在要解决的失信行为中,商业贿赂位列首位,这也是继司法、行政等监管措施后,我国首次尝试通过信用手段惩戒医药领域腐败行为。

实际上,商业贿赂,带金销售已是我国医药行业的顽疾。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医药”和“回扣”为关键词检索,便会出现上千篇相关文书。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销售无门”的小药企善用此招,大药企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在涉及“带金销售”的案件中,过半数的国内百强医药企业榜上有名,部分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是广大业内从业者间心照不宣的秘密。

当下,已有多部门对带金销售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打击。例如,在司法方面,目前已有《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对带金销售等行为进行规定。不过,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执行不力的难题。

去年12月,国家医保局在一个小规模会议上启动了“医药诚信体系与惩戒体系建设专题研究项目”,该项目的负责人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合伙人王宏志近日指出,通过其团队的研究,部分行政司法手段没有发挥到预期效果。多年来,有些企业频频涉案,最多的一家医药企业,7年涉案47起,但此类企业仍然是“药照卖、价照高、荣誉照样拿”。而信用工具的监管手段,不是“就事论事’的监管策略,对于频频涉案的企业,通过其累计的失信行为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

国家卫健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傅鸿鹏也曾撰文指出,仅靠个案的司法判决,尚难以形成有效惩戒,无法扭转市场行为。此前,国内虽未建成药品价格信用体系,但社会上已存在自然形成的医药信用信息,比如大量的商业贿赂案件判决结果。由于药品需求的刚性、被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特征,这些信用信息极少影响到药品销售。

“司法、行政工具是事后的惩戒手段和监督机制,信用体系是事前的自我行为约束机制。此前医药行业事前的约束机制长期缺失,此次建立医药价格信用评价制度,企业一旦失信,就有可能被迫退出当地市场,对企业的销售市场和区域都将带来影响。”刘小东说。

药企承担连带责任

打击带金销售的另一难点在于,处罚重点在行贿的工作人员或代理机构,而医药企业则可以“弃军保帅”。

素有“医药一哥”之称的明星医药公司—恒瑞医药,日前就因员工被卷入贿赂案,而深陷“甩锅”的舆论漩涡。

今年4月,在对浙江丽水中心医院原麻醉科主任雷李培受贿案的司法判决文件显示,2016―2019年,恒瑞医药的全资流通公司江苏新晨医药4名销售代表及区域经理向雷李培给予回扣和好处费共276.8万元。  

然而,恒瑞医药对此向外界回应,该事件是“子公司员工个人行为”,目前相关人员已离职,子公司责任领导已被调离岗位。恒瑞医药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目前不存在相关诉讼。

“这也是行业直到目前为止都比较常见的做法。一旦出现问题,药企就火速切割,这也导致长期以来,药企倾向于将生产、研发、销售等各板块分开,尤其是专门设立销售子公司,做到子公司与主体之间的切割,降低风险,起到‘防火墙’和‘隔离带’的作用。”刘小东说。

一旦信用体系建成,上述做法将不再可行。《意见稿》要求,医药企业承诺对于其雇佣人员,甚至是代理商有失信行为的,也需要承担失信违约责任。

北京鼎臣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史立臣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文件明确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将追责至药企,将有利于推动医药代表重回学术,但在操作中,相关细则仍有待完善。

史立臣进一步解释称,国内4000多家制药企业,有自己营销团队的不超过500家,大部分(药企)都没有自己的营销团队,需要依靠代理进行销售,但药企普遍无法完全约束代理团队行为,如果直接追责生产企业,不排除后续会存在竞争对手恶性竞争,出现扰乱对方代理团队的行为,此处后续应该追加一些细化条款,以促进政策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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