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解读当当:庆渝年这出戏演好需法律思维

王言
2020-04-29 14:08:27
来源: 时代财经
刘俊海指出,上述事件的关键在于4月24号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从当当成功“夺取公章”后,李国庆开始利用公章“发布手谕”。

4月28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发布声明称,为加快当当新业务的发展,特聘请王曦出任集团副总裁,负责知识付费、电子书、实体书店和融合出版业务,聘请张巍(公司董事)出任集团副总裁,负责投资、融资业务。聘请唐虓珲出任集团副总裁,负责IP、影视业务,兼管HR、行政和法务。

与此同时,上述声明称俞渝将负责当当公益基金。与4月26日李国庆发布的《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不同,此次声明的末尾除了附有李国庆签名,还加盖了“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盖章。

不过,以俞渝为代表的当当管理层对于李国庆的“人事任命”明显不予支持。同日,当当在回复时代财经采访时表示,4月26日李国庆抢走公章,这些公章已挂失。李国庆在使用挂失的公章演闹剧。

图虫创意-694738027073241105_meitu_3.jpg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关于李国庆“抢夺当当公章”是否合法、当当能否办理公章挂失手续以及李国庆是否有权召开股东会、后续发布的人事任命安排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等问题,4月28日,时代财经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

刘俊海指出,上述事件的关键在于4月24号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合法,并提前告知了包括俞渝在内的董事,且决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股东会的决定是有效的,李国庆也可以被当选为当当董事长,同时被董事会聘任为公司的总经理。

不能过于迷信公章

时代财经:李国庆拿到公章后,其使用公章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刘俊海:实际上在实践当中有很多人过于迷信公章,所以争夺控制权被简单的形象化的比喻为夺印之争。

以前有部电影叫《夺印》,夺得公章就拥有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公章就没控制权,这一情节也有一定的道理。通常法定代表人,不论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其行使法定债务职权时需要公章,因为需要对外盖章签字。

但存在一种情况,公章是假,法定债务人是真,法定债务人将假公章授予他人签订合同,但到了需要履行合同之时,法定债务人以公章是假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不过,《九民纪要》41条凸显了一个重要的司法理念:人。人比公章重要,只要代理人有法定代表权和约定的代理权,即使公章是假,还是要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另外一种情况是,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是真的,加盖的公章也是真,原则上合同就生效了。

还有一种情况,重大的投资、对外担保,特别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时,《公司法》16条、104条、121条和148条有特别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不同于决策权,对于重大投资等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其交易伙伴要查阅公司授权法定债务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若决议存在,法定代表人、公章、授权决议为真,交易才合法有效。

如果李国庆拿到公章,并以当当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因为他是法定代表人,且4月24日的股东会选举李国庆担任董事长的决议有效。按照上述情况,李国庆订立的合同在原则上也是有效的。

公章挂失程序不适用

时代财经:李国庆夺取当公章后,当当办理了公章挂失程序,但是这种挂失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公章遗失、被抢或者被盗,而是其他股东基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采取的控制措施。那么如果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没有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是予以撤销的情况下,当当能否申请公章挂失?公安机关是否会按照正常的程序挂失?

刘俊海:我个人认为原则上当当还不能适用公章挂失程序。

公章挂失通常适用于公章遗失、被盗窃等情况,但是当当的公章没有遗失,就在李国庆手里。当当作为被非法权利人所抢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讨回公章,这被称为自力救济。当然,自力救济的前提是不能违法,一定要在法治、理性的轨道上请求管理层移交公章。

所以当当和俞渝现在处于一个比较被动的处境,要撤销之前的临时股东决议,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最终能否撤销、能不能确认无效还不确定。如果不能撤销,当当可能会在几个月之内无法正常经营。

如果李国庆当选为董事长并受聘为总经理、被确定为法定债务人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都是合法有效,那么李国庆正确的做法是应当迅速的恢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时代财经:李国庆口中的4月24日举行的临时股东会是否合法?

刘俊海:李国庆和俞渝夫妻二人的问题在于婚姻法和《公司法》、家庭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商业逻辑与婚姻逻辑有的时候会紧紧交织在一起。

由于李国庆和妻子俞渝尚未离婚,但他们二人合计持有当当的股权在91.7%左右。如果按照均分的原则区分双方的股权的话,李国庆持股45.85%,但是还有两位合伙企业也支持李国庆,所以李国庆一方的股权或者表决权的比例可以达到53.87%。

基于4月24日的临时股东会,李国庆当选为董事,当选为董事长,并被聘任为总经理。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通常不直接选举董事长,而是选举出来董事,然后由董事们选举董事长,再聘任总经理。所以我个人认为如果按照《公司法》严格操作的话,应当在4月24号召开股东会之后,紧接着在4月26号之前还召开一个董事会决议。

如果李国庆是当当的法定代表人,那么他要求管理层移交公章,应当说存在正当性与合法性。

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是关键

时代财经:李国庆抢夺公章的行为是否违法?

刘俊海:首先,如果李国庆夺取公章的行为被定性为抢夺,事情就会变得很麻烦。只能说李国庆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去要求管理层向自己移交公章,“抢”会给人形成很大的联想,所以首先我就强调看待问题的角度,我认为一定要用法律思维,分析法律关系,聚焦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方案,这样才能够消除分歧、凝聚共识、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包括公司的稳定和家庭的稳定。

如果李国庆是当当的法定代表人,那么他要求管理层移交公章,应当说存在正当性与合法性。当然在要求移交公章过程当中,李国庆应当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如果李国庆在要求移交公章的过程中存在抢夺和打人的行为,这当然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如果真如李国庆在告员工书所说,自己持股45.85%,后获得其他股东支持,目前达到53.87%,且4月24号股东会表决程序也合法,召集程序也合法,内容又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股东会决议就有正当性、有合法性。基于有效的股东决议,当选的董事们再召开董事会,在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聘请李国庆为总经理。

如果说召开董事会的时候李国庆已经通知所有董事,表决程序是按照人头多数进行表决,李国庆当选为董事长、被聘请为总经理的董事的决议也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基于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对于李国庆的法律身份的确认,其前往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公司管理层向其移交公司公章,应该说于法有据,这于理也通。

当然,股东会决议和董事进行决议的条件并不一样,股东会是一股一票,资本多数决,但是董事会决议是人头多数决,因为董事会要靠头脑、智慧做出对公司有利的决策。

如果俞渝和当当的管理层对李国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合法性存疑,可以要求李国庆出具相应的股东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如果李国庆手中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都非常的严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也都合法,至少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章程的规定,李国庆就有权利要求管理层移交公章。

从俞渝的角度来看,她肯定不愿失去自己控制权,甚至认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4月24号召开临时股东会和事后召开董事会的情况,这就侵害了俞渝作为股东参加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但如果李国庆在股东会董事会召开之前,故意没有通知俞渝和参加股东会的其他股东,那么去召集程序和通知程序就存在瑕疵。按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和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有权利提请法院撤销。

当然李国庆也应当有举证义务,证明自己何时用何种方式告知俞渝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

时代财经:李国庆是否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全面监管公司?

刘俊海:应当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股东会应当由董事会召集,但持有公司股份10%,或者表决权比例10%以上的股东也可以请求召集董事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李国庆持有当当45.85%的股权,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既然李国庆召集临时股东会,就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其他股东,包括俞渝。

至于李国庆能不能全面接管公司,要看当当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如何了,如果李国庆当选为董事长,被聘为总经理的决议是合法正当的,他就应当履行相关的职责。

反过来说,如果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当中有一个环节出现了纰漏、出现了瑕疵,进而影响了李国庆作为董事长、总经理的合法性的时,李国庆就不能全面接管公司,无法行使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职权。

时代财经:李国庆4月28日发布的人事任命,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刘俊海: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聘任副总裁、副经理需要董事会决议;其他的人事任命可由总经理确定。

凡是需要任命公司副总裁、副经理的职位,都要由董事会来决议。即便李国庆是当当总经理,也只有提名权而没有决定权。但除了公司副经理外的人选,总经理是有权任命的。

此外,李国庆人事调整公告中的落款是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他需要公告中明确任命对象属于当当下属的哪一家公司。

原则上,如果4月24号的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那么李国庆就是当当董事长、总经理,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除了其权利归股东会之外,总经理对于属于自己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都可以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权。

WechatIMG1202.jpeg图片来源:李国庆秘书李可心
时代财经在查阅《公司法》第46条后获知,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问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版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权定的其他职权。

而根据《公司法》第49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来源:时代财经 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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