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IPO观察| 未验收项目研发费用资本化,硅产业遭监管质疑

2019-11-11 20:30:06
来源: 时代商学院

时代商学院分析师  陈佳鑫

研发费用资本化,是高科技企业会计处理上屡见不鲜的现象,它可降低企业当期费用、增厚当期利润,由此也往往引发市场和监管的关注乃至质疑,这在科创板拟IPO企业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

11月13日,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产业”)将接受科创板上市委审核。该公司主营半导体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作为控股型企业,其业务由三家控股子公司实际开展,分别为上海新昇、新傲科技、Okmetic。

时代商学院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发现,控股子公司新傲科技在2008年-2017年间有13个项目进行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处理,其中多达8个项目仍未验收,占比达61%。

新傲科技对未验收的项目进行研发费用资本化处理,是否合理?

10月28日,上交所披露的“发行人(硅产业)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三轮问询函的回复”显示,上交所也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质疑。

上交所指出,新傲科技部分研发项目资本化周期较长且存在长期未验收的研发项目,要求硅产业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按各研发项目逐项说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充分证据,是否符合“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以及“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等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研发项目对应产品是否具有技术先进性、市场价值和市场需求及其依据。

硅产业在回复中逐一做出解释以说明资本化处理的合理性。不过,时代商学院认为,其相关解释主观性仍较强。比如,其对所有研发项目皆得出“具有技术先进性、市场价值和市场需求”的结论,但是否一家之言,外界恐怕很难去验证。尚未验收的项目是否符合“可使用及出售”的要求,也值得商榷。

时代商学院认为,资本化处理可以减少费用,增加利润,因此所有资本化处理都需谨慎处理。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五项标准,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即“资本化”)。

不过,五项标准均为原则导向规定,均缺乏具体量化的标准,实际操作仍依赖企业的主观判断,这也为企业的会计调节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成为企业调节或操纵利润的工具,也由此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

事实上,历史上确实存在部分企业通过研发费用资本化来操控利润,证监会对此也早有关注。2014年,在《关于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研发费用资本化的监管通报》中,证监会就以某软件企业为例,指出其涉嫌通过研发费用资本化调节利润。证监会同时指出,虽然会计准则对研发支出资本化设立了5项条件,但这些条件均需公司一定程度的主观判断,主观性较强,企业需要审慎对待。

11月11日,时代商学院就硅产业子公司新傲科技对8项“未验收”研发项目进行资本化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原则谨慎性要求的问题向硅产业发函提问,截至发稿时,硅产业未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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