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董宸:重组新规恢复重组上市融资功能

2019-11-08 21:25:31
来源: 时代商学院

文/时代商学院  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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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后,重组上市从严监管,对抑制“炒壳”、“囤壳”之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上市公司借助重组上市提升质量或突破主业瓶颈。

2019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重组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以下简称“《新适用意见》”,与《新重组办法》合称“重组新规”)。 

此次重组新规的修订主要有哪些内容要点?将对资本市场产生何种影响?11月7日,在时代传媒联合新财董举办的“并购影响力•时代中国行——2019上市公司并购城市巡回论坛”之北京站上,德恒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董宸律师就如何解读重组新规发表了主题演讲,以下为其观点精要。 

本次重组新规的要点内容为取消重组上市中“净利润”认定指标、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限至36个月、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重组上市、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等。 

重组新规取消“净利润”认定指标,一方面避免了将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亦构成重组上市的情况,有利于这类公司通过并购重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另一方面,也与上交所科创板放松对企业盈利的要求并试行注册制相呼应。 

不过,根据现行重组上市案例,重组上市资产体量一般都不会太小,所以即使取消“净利润”认定指标,重组新规保留的其他财务指标仍会就重组上市情形达到有效的监管目的。 

重组新规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限,对于已经取得了“壳”而迟迟未能注入资产的公司是重大的利好消息,有利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控制上市公司后加快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特别是对于参与股票质押纾困而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来说,缩短计算期限有利于其尽快整合资产。 

与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多为高科技成长型公司,市值普遍偏小,因而更容易被“炒”及“借”。但在实践中,禁止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的规定,导致部分经营困难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较难恢复生机,甚至面临退市风险。 

此次,有条件的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有利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创业板的整体资产质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提高创业板竞争力。 

《原重组办法》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制度,其初衷是避免重组方及其关联人通过配套融资进行利益输送,净化市场环境,但导致了重组上市的重组方虽然实现了上市,但却不能同步实现融资,逼迫重组方寻找其他融资渠道。这一规定一方面降低了重组上市的吸引力,另一方面无形中对“借壳”资产的质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重组新规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使重组上市能够实现“一次审核,两次发行”,有助于上市公司在注入优质资产的过程中同时解决流动性资金问题,对那些亟需资金支持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减少并购重组中有关再融资的审核环节,有利于提高重组上市的效率。 

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作出业绩补偿承诺,体现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业务发展的信心,能够为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带来良好预期,亦是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措施。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标的公司可能有意为抬高估值而盲目作出较高的业绩承诺,因此,承诺业绩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标的资产未实现承诺业绩,一方面可能会造成上市公司股价下跌,投资者为风险买单;另一方面,业绩承诺方如果未按照协议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更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重组新规丰富了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有利于防止交易对方利用业绩承诺来抬高标的公司估值,实现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总体来说,在“结构性去杠杆”背景下,放宽重组上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有利于科技创新领域的民企改善其经营现状。同时,还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重组上市方式购买优质资产,进行资源整合,提升公司经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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