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科改“25条” ,科研人员有望名利双收

2019-03-21 15:37:24
来源: 时代周报

时代周报记者:谢江珊

继“科创22条”“人才20条”“人才30条”之后,3月20日,上海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上海科改‘25条’”),涉及人才活力、成果转化、优化科研管理、文化建设和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六个方面25项重要改革任务。

上海科改“25条”明确提出,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允许单位和科研人员共有成果所有权,鼓励单位授予科研人员可转让的成果独占许可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科改‘25条’总体来说是围绕着一条主线,也就是创新策源能力。”上海市科委副主任骆大进介绍,围绕这一主线,立足于激发科研人员科研主体的创新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两个基本点,重点在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激发创新人才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优化创新生态环境这四个方面做重点突破。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屡获佳绩,然而,科研和经济联系不紧密的问题,是多年来的一大痼疾。如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创新成果向企业的转移机制,迫在眉睫。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副教授郭全中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科技成果转化不顺畅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科技成果与产业发展需求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相对实用性不够;二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发明成果还存在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属不清的问题,导致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够。

“上海科改25条”还规定,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试点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监管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政策,积极争取扩大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覆盖面,放宽股权奖励主体、流程的限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对正职领导人员给予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对此,中科院上海药物所成果转化处处长关树宏备受鼓舞:“我们所从2015年到现在42项全部都是许可或者转让,转化形式非常单一。但对于成果转化来说,如果成果最终成功上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就是占有股权,作价入股是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这一探索写进《意见》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由高校和研究人员共同持有产权,不仅能够更好地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而且促进科研更多地转向实用性技术。”郭全中同时提醒道,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落地,“例如不同部门对这一问题要有统一认识,唯有如此才能彻底消除大家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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