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收监管函 因收购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披露

2018-08-03 17:37:59
来源: 董秘学苑

春兴精工(002547)8月3日收到深交所监管函,称公司在收购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和第7.6条的规定。

2018年6月26日和6月28日,春兴精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根据公告披露,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有光电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7,000万元(含税)收购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华鑫纳米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核心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自《资产购买协议书》签订后,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华鑫纳米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向华有光电交付资产的义务,继而造成购买协议的履行处于停滞状态。

公司在上述收购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直至2018年6月26日才披露《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称,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苏民初18号]、《举证通知书》等资料,获悉该法院已于2018年6月19日受理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华鑫纳米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华有光电买卖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深交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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