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

2018-05-23 10:53:56
来源: 时代在线

时代周报记者 陆一夫

随着手游、直播等泛娱乐项目向生活全面渗透,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也开始受到业界重视。5月20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主办,腾讯研究院、酷狗音乐、华多网络协办的“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举办。

会上,来自政府主管部门、立法机构、各级人民法院、行业协会和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互联网行业嘉宾,分别从“消费合同法律问题”、“服务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文化消费纠纷”四个角度切入探讨网络文化消费中的法律问题。

有会专家认为,社会与法律给予消费者的保护应当是理性的。酷狗音乐法务总监董鹏呼吁,包括监护人、学校、互联网公司、运营商、政府主管部门等应齐抓共管,共建健全的互联网消费的解决机制。

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亟待法律法规跟进

从PC到智能手机,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催生了新的文化业态,而且催生了新的文化生态,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直播、网络视听、网络文学等文化产品和服务,极大地丰富和满足了互联网用户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发展成为新时代休闲、娱乐、社交方面主要的方式。同时,借助移动支付的日益普及,网络文化市场已发展成为文化市场最具发展潜力、最具扩展空间、最贴近广大消费者的领域。

腾讯研究院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伴随“互联网+”战略的持续推行,互联网已成为激活文化消费和信息消费的新引擎,以互联网文学、影视、动漫、游戏、音乐、新闻等细分领域为代表的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增长势头则更为突出。用户不再是PGC(专业生产内容)时代的被动消费者,而是成为内容创造的深度参与者,互联网内容产业逐渐向粉丝经济过度。

然而网络文化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消费纠纷也随之诞生。酷狗音乐法务总监董鹏梳理了目前网络文化消费纠纷集中的几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因非理性消费,要求7天无理由退费;二是消费者认为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没有达到预期要求退费;三是未成年人使用家长手机进行消费要求退费;四是互联网公司无法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费。但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上述纠纷类型都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他认为,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有其特殊“一次消费用尽”和“感性评价”属性,如果因为看的表演不好看,听的歌不好听,游戏不好玩、非理性消费等要求退费,将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未成年人“偷用”父母账号消费,成年人触犯刑法用公款打赏等已经成为社会问题,互联网公司仅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却因为消费者的“不理性”消费一次次被推向风口浪尖。他呼吁包括监护人、学校、互联网公司、运营商、政府主管部门等齐抓共管,共建健全的互联网消费的解决机制。

界定平台责任与维护新兴产业发展

与会专家认为,作为网络文化消费服务平台,平台提供者仅应承担未尽安全义务及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而不应承担侵权行为引发的连带赔偿责任。在实践操作中,平台提供者可通过完善自身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及管理细则,明确用户与平台提供者、内容提供方三方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促进网络文化消费健康发展。

谈及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程啸认为在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时,要区分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之间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应通过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同时还必须考虑网络服务合同的一些特性,如合同义务属于方式性义务、履行具有持续性,同时涉及到未成年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熊定中表示,“当我们界定网络文化消费服务平台应当有怎样的法律责任时,可以参考经营场所提供者与到店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同时他还举例,一些企业为了豁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也做了一些举措,比如在视频打上“令人不适,请勿模仿”的标签,原因是有的用户在模仿这些动作时受伤了。但他也抛出了一个问题,如果用户真的因为模仿这些动作而受伤,平台就一定有公法上的义务吗?这种理论上应该有自我管理义务的人,因为自我管理不当而导致的损害,平台有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认为,在研究平台责任之前应先考虑一下平台是什么,她说,“平台不是简单的概念,平台行为也不是简单的定性,可能需要透过具体的行为来看法律责任的问题,不能说平台就一定承担什么责任,还要看在这个具体事件中平台发挥了什么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于飞说,“如果因为监管措施的严格,而导致互联网企业不得不投入高昂的审查成本,那么就可能增加新兴产业的成本,最终大家不愿意往新兴产业投资了,这样会导致平台方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受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认为,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要衡量的无外乎网络用户的权益保护与互联网行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问题,本质上包括事先预防成本、受益可能性以及事后救济成本等因素的考虑。

保护未成年人需父母尽监护责任

在网络消费问题中,最令全社会关注的莫过于未成年人的打赏付费是否可以认定无效并追回。据媒体报道,00后女生小雅在加拿大留学期间3个月打赏男主播花掉65万元,母亲刘女士以女儿名义起诉平台要求退钱但一审败诉。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李富成认为人应该先学会保护自己,否则小时候是小婴儿,长大了就成为巨婴,“保护主体分第一线和第二线,首先未成年人也需要保护自己,当然未成年人还不够成熟,那么就应该是他的家长负起必要的责任,家长保护也是为了让孩子自我觉醒和成长。”他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网络文化产品的提供者与网络服务平台,以及政府、法院和社会均具有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案例的出现,社会舆论首先关注的是未成年人不理性的行为及大额财产的损失,因财产最终流向了平台方和主播,大众会先入为主将批判矛头指向平台方,一边倒来指责平台监管不力,并且觉得平台方就应该退费。但有专家认为,父母平时忽略对孩子的网络消费教育以及父母支付宝、网银账户及支付密码的保管不利才是造成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能够发生最直接的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姚佳认为,对于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究竟是未成年人还是监护人实施的问题,应当结合手机的所有权归属、注册信息、登录的IP地址以及网页上所显示的手机型号来予以确定。“作为企业,我们也做了有益探索,比如防沉迷系统:这个系统中,未成年人绑定自己的身份证号或者手机,成年人可以从后台实现控制,任何时间的消费、登陆、充值都一目了然,并随时可以操作关闭。”腾讯法务平台部高级法律顾问付强说。

付强分享了未成年人的消费特征:“集中充值、隐藏性强、非理性消费、消费时间集中在周末和放学时间”。同时他还强调,一些用户利用充值渠道和消费平台信息不同步的漏洞,重复主张退费,形成双重收益,目前已经出现“职业退费人”,形成黑色产业链。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就提出,“现在困惑我们的主要还是证据,先不说你未成年人打款到你这儿合适不合适,先说怎么证明他是未成年人。”

“近年来,数字阅读、网络音乐等产业凭借付费模式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而像直播、短视频这些产业在2012年之前没有,是突然诞生的‘新物种’,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个产业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它本身对中国文化供给有巨大帮助。当然产业发展肯定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这就是需要业界来共同思考的地方。”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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