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会会长陈竺这一年:如履薄冰 不敢懈怠

2016-07-15 16:31:43
来源: 时代周报
当时就是因为红十字会法缺少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所以郭美美这个误入歧途的年轻人心血来潮在微博上发出那条她是所谓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谣言后,难以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时代周报记者 杨凯奇 发自广州

“像郭美美这样的事情,完全就是一个造谣的事,我就觉得将来要追究她的责任。”6月28日,就任中国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红会”)会长一年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竺,在红会举办的2016人道资源发展研讨会上如是说。

紧接着次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时,陈竺再度表示:当时就是因为红十字会法缺少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所以难以对郭美美追究法律责任。这个问题在此次修法后,就可以管住了。

此时距离郭美美事件已经过去五年,陈竺在两天内就郭美美事件进行表态,可见其对红会声誉的影响显然还未完全隐去。郭美美事件暴露出红会体制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顽疾,随后在一些灾难救援中,顽疾被进一步地暴露。“行政化”、“不透明”、 “或有腐败”等因郭美美事件给红会带来的阴影与质疑,导致红会个人捐款数额急转直下。

2015年5月,陈竺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会见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时发表的讲话中提出要求:“希望中国红十字会加强自身建设。”

在这样的时间节点接任,落实总书记的期待便成了题中应有之义。时隔1年后的2016年6月27日,《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这是《红十字会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

北大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受邀参与此次修法的专家论证会,她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法,强调的是对红十字会的监管,把红十字会的监管体系建构起来,同时法律责任专章规定。公众都把目光聚焦在这两个地方上。”

“红十字会不是NGO,不是普通的社会组织,是公法人性质的法定机构和社会团体。”曾任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表示,由于性质不明确,诸如独立第三方审计等监督措施,实际上很难落实。

社监会未达预期

“红会这几年作出不少努力来挽救声誉,比如牵头成立社会监督委员会,整顿会员,清理自己的一些冗余的机构。但效果依旧未达预期。”杨团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红十字会前常务副会长赵白鸽,是此前红会高层中出镜率较高的人物。郭美美事件发生时,她从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调任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她曾说:“如果两到三年,还是不能翻转‘黑十字’印象的话,我自动请求辞职。”但郭美美事件后,红会又被揭发出多项丑闻,如出租备灾仓库、天价餐饮发票、红会冠名医院出现医疗事故等。赵白鸽忙于向媒体和公众澄清,被网友戏称为“灭火队长”。

2012年12月,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随之应运而生。杨团向时代周报记者介绍,红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是由红会发起的,其宗旨是为公众行使独立第三方监督权,监督红会的运作。委员中除杨团、金锦萍等专家外,还包括白岩松、王永等社会名流。

红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成立后,先后针对三件公众质疑红会事件开展调查、循环公布调查结果,并邀请公众参与调查,赢得了一定声誉。但后期,舆论开始质疑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经费由红会供给,公众怀疑社会监督委员会与红会有利益瓜葛,社会监督委员会已经沦为红会的“公关”部门。

监督红会的机构,反倒成为舆论漩涡的中心。

“设立社会监督委员会的初衷是好的,”杨团向时代周报记者评价道,“但是请的都是专家学者,知名人士,都太忙了,哪有时间参与呀。这些红会当时没有弄明白。”她透露,原本的提议是既设立社会监督委员会,还要设立红会内部的监事会,“但赵白鸽急呢,设立监事会要召开理事会。就被暂时搁置了。”

“我们有一个委员是有时间负起相关职责的,他代表我们发表了一些言论,引起哗然,使得矛盾从红会转移到我们身上,社会开始对委员进行人身攻击。委员们一感到压力,更不积极了。”时代周报记者随后向杨团确认,这名委员正是指王永。

“红会要重建信誉,最大的困难是,它是行政化的操作机构,所有人都是政府官员,做起事来官僚气息很严重,效率低下,老百姓看不过去。”杨团认为,值得称赞的是红会有一支确实在做事的志愿者队伍。

赵白鸽本人亦认为,行政化是红会弊端的一大根源。“想当官做老爷的,不要来红会!”赵白鸽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说过这句话。但终其任期,赵白鸽也未能很好地扭转这一态势。

面对郭美美事件后,仍出现多起公信力危机事件,赵白鸽做了一些新尝试。她会辗转找到爆料人或媒体记者的电话,一一打电话过去,亲自向其解释事件的原委。但她还是感到疲惫。王永在接受访谈时曾透露,赵白鸽曾对他说:“王永,在这里,我是不知道哪天哪个雷就爆了。”

2014年9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召开干部大会,会议宣布了中共中央关于中国红十字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免决定,赵白鸽不再担任中国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职务。

 陈竺这一年:如履薄冰、不敢懈怠 

自就任红会会长后,陈竺就成为红会上下最受瞩目的焦点。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曾与陈竺有过交集。陈竺在2008年汶川地震时前往广东医疗队营地视察,把当时带队的廖新波称为“老廖”,又在另一个场合中称“新波”,而廖新波则在一篇博文中,开玩笑地称这位前卫生部部长为“最高医疗长官”。

陈竺出身医学世家,曾有在上海瑞金医院担任内科主治医师的一线工作经历。他的妻子评价他:“他这人比较认真。”在卫生部部长任上,他曾大力推行医疗改革,并受到学界称赞。

“中国医改如何定调,不是部长一个人能说了算的。但是作为卫生部门的一把手,能够把眼光首先盯在疾病控制与预防上,这充分显示了陈竺是一个非常懂行的卫生行政官员。”医改方案起草人之一的王虎峰教授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

卸任卫生部长后的陈竺,被委任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为副国级高官。

兼任中国红十字会会长之后,认真的陈竺面对的是一个更为棘手的“摊子”:重建红会的公信力。他提到,担任中国红十字会会长一年多来,“我如履薄冰、不敢懈怠”,“更多地了解了红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明确了加强公信力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陈竺选择了主动出击。继6月28日就郭美美事件发声后,第二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时,陈竺再度表示:“中国红会在工作上肯定有缺点不足,但不能因此而全盘否定,这中间的是非曲直要说清楚。不仅少数大V是当时的主要推手,他们背后还有推手,这是一场非常复杂的舆论斗争。他们是要抹黑我们的‘羽毛’,进而否定整个制度,当时实际上是一场非常尖锐的斗争”。其“推手论”引起舆论哗然,亦有人动议红会重启对郭美美事件的调查。

陈竺还常常亲赴灾害现场,为红会挽回美誉度。江苏盐城龙卷风冰雹灾害次日,陈竺于6月24日下午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救灾工作组抵达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7月5日,陈竺又冒雨前往武汉,看望受到强降雨灾害的群众。据《新京报》统计,他上任13个月来,至少调研了12个省份的红会工作:西藏和广东、北京、福建、湖南、上海、贵州、黑龙江、重庆、广西、陕西、江苏。

今年6月14日,在“助力扶贫攻坚博爱家园现场会”上,陈竺掏心窝子讲话时说:“我还想跟各位提一个要求,就是我们各级红会的同志们,要力争做一个合格的会员,合格的会员一个要求就是每年得交会费,我们总会执委会的同志们现在都是特别会员,你们去看看章程上面特别会员要求捐款是多少,我知道是1000块钱,四位数。如果我们自己不有点贡献的话,同志们,我们如何去动员别人?如果我们自己不对资源的管理负一点责任的话,社会又如何相信,我把资源交给你,你能管好呢?”

“所以我就觉得,在红会下一步可能需要开展的一项工作就是会员登记。按照我们的章程,几年不交会费,哪怕你是副会长,对不起,你可能就要失去作为红会人的资格”,陈竺说,“因为我们是群团组织,我们不能老是带着官僚习气,把行政化的那套东西搬到我们社团组织里面来,那不行。你要大家出,自己要带头,冲锋陷阵,冲在前面,只有这样才能把我们整个系统的活力激发出来,这是我跟大家说的掏心窝子的话,”陈竺说道。

解决定位和地方割据问题

6月底此次红会法修订,被各界寄予诸多厚望。这是红十字会为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重建信誉的最关键步骤。

“几年前,少数网络大V对中国红十字会的攻击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当时就是因为红十字会法缺少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所以郭美美这个误入歧途的年轻人心血来潮在微博上发出那条她是所谓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谣言后,难以对其追究法律责任。我认为,这个问题在此次修法后就完全可以管住了。”陈竺在6月29日的分组审议中说道。

红会在立法背景中陈述,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正面临着诸如职责需要明确、管理需要规范、监督需要加强、内部治理结构需要完善、法律责任需要强化等方面的问题。而监督机制和法律追责机制的设立,是此次修法的重要推进。

草案中第一次专设了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大量行为规范。其中规定:造谣传播虚假信息中伤红会,将受到法律追究。不少专家认为,此条款是为了保护红会名誉而专设的。同时,红会法也对红会自身的权责进行了约束,例如规定如果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物,那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被处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但金锦萍认为,这次修法,“是把红十字会当成一个很不规范的组织,一个坏孩子,草案里用的都是一些非常强硬的方法。这可能是为了迎合公众前一阶段以来对红十字会的质疑。”她表示,此次修法的目的,应该是“界定清楚这个组织的法律基本地位是什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提出,现在红十字会被界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但实际上又是行政体制内的群众团体机关,既要遵守全国红十字组织统一性的原则,地方红十字会又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这使得红十字会系统行政化色彩浓,运行效率不高,所以草案应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

参与修订红会法草案的方新委员提出,和红十字会定位直接相关的,是要明晰红十字会和政府的关系。目前我国红十字会系统独立性不够。“长期以来,各级政府有相当一部分是把红会当成了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或者是下属单位,对红会有很多干预,比如当成安排干部的单位,直接调拨红会资产等,这是不合适的。”方新说道。

与此同时,现行法律对于红十字总会与分会之间也造成了“割据”现象,使得总会对于分会的人财物并无监督、管理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在调研报告中也提出,实际上,地方红十字会并不是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设立的,而是根据地方政府的需要所设立,并且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王永曾称:“任何的地方红会出了问题,责任可能全会放到全国总会的身上。但实际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每个省的红会,没有财权、没有人权、没有物权。”

“修法应该明确红会和地方红会的关系,并授予一定的职权。这不仅是改变现有弊端的需要,也是符合世界红十字会的要求。”金锦萍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对于监督机制,在草案中规定,红会将适用慈善法。上述不愿具名的鸿基金理事称,今年3月份修订的慈善法,目前已经在慈善组织行业里全面使用。

时代周报记者查阅最新修订的慈善法得知,其中规定,慈善组织无需找到业务主管机关便可直接去民政部门登记,而红会显然不属于此类慈善组织。金锦萍亦向时代周报记者明确:“红会是特别法规定的特别法人,恐怕不适于直接适用慈善法。如果强行规定,以后可能带来麻烦。”

对于公众反映红会在账目管理中存在漏洞,草案中也有所呼应:红会将引入第三方独立审计,并强化信息公开。而杨团认为,由于红会目前有政府下设机构的性质,因而需要接受政府审计,独立第三方审计只能是“政府审过之后再审一遍”。

金锦萍亦称:“法律地位不明确,你应该实行什么样的会计制度呢?是民间组织的会计制度还是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所以要对经费财产、财务制度、审计制度进行详细规定才有可能。”

“说到底,监督和追责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立法者还是要理性,先规定好性质,再完善相关的制度,这才是科学的路子。”金锦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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