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扣除+动态调整个税才更公平

2016-04-05 02:05:34
来源: 时代周报

杨志勇

日前,著名经济学家贾康撰文,称“个税起征点”仅是诸多税制要素之一,单一维度地过度关注提高个税“起征点”问题,将误导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自2005年9月27日个人所得税改革听证会召开以来,个税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谁都希望税负轻点,问题是,税负不可能为零。

社会关注个税“起征点”,希望进一步提高“起征点”;“起征点”应调至5000元、8000元乃至1万元……这样的建议实在太多了,也易得到响应。如果再深入地问“起征点”为什么要提高,理由不外乎上涨的物价和生活成本。但为什么会选择这样的金额而不是其他?绝大多数人给不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讨论这个话题,不得不再一次就“起征点”是什么做点普及工作。“起征点”和“免征额”是一对接近但不一样的概念。不到“起征点”不征税,到了“起征点”就要全额征税。在“起征点”和“免征额”以下,都不用纳税。超过免征额,只要就“免征额”之外的金额纳税。假设一个人的月工资是3500元,如果这是“起征点”,那就意味着,月工资3400元,一分税不用缴,月工资3600元,要全额征税。而如果这3600元属免征额,则只要对3600元扣除掉3500元后的余额即100元课税。

个税改革不能不关注免征额的提高。“起征点”会抬高税负,而免征额应提高多少,和个税定位关系密切。当个税只是一种对少数人课征的“精英税”时,免征额可以定到一个多数人够不到的水平,例如1980年个税初设时的800元。当个税已逐步走向民间,成为“大众税”时,免征额就不宜太高。但是,所得税毕竟是对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所得额征税,不能不考虑生活成本的增加。3500元的免征额是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如果个税定位没有发生变化,进一步提升免征额就很有必要。

目前,中国个税正处于综合与分类结合的改革中。目前的个税还是分类所得税,个人所得分为11类,每类按照不同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税下,个人所得不论种类,都按照统一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相同所得的个人缴纳相同的税,更加公平。这是个税最终走向综合所得税制的最主要理由。但是,综合所得税对征管条件要求更严格,当前只是提出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目标,即实行部分综合所得税制:个人所得中的部分种类汇总之后按照统一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未汇总的种类仍按各自不同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这是征管条件不具备时的折中选择。

部分综合制实施之后,应有配套的专项扣除,如赡养老人、抚养小孩、大笔教育支出、大笔医疗支出、住房利息支出等,但这不等于说3500元的免征额没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专项扣除即使有,也不是人人都有机会扣除的。而且,专项扣除涉及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时不我待,务实的选择应该是免征额随物价指数作出动态调整。这样的做法加上专项扣除,才会让个税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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