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征收标准由省级政府
时代周报记者 陈舒扬 发自北京
财政部网站31日公布了日前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据了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几年前开始在各地开展,其中,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目前已累计金额达108亿元,占全国2/3。
上述文件对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排污权由试点地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办法》要求,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至于使用费征收标准,《办法》规定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此外,《办法》规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据了解,按计划,污染大省河北于今年7月1日前完成钢铁、水泥、电力、玻璃4个重点行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年底前4个重点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完成所有行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
(编辑:吴筱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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