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把国企变成真正的“公众公司”

2014-07-10 02:01:25
来源: 时代周报
近日,湖北、重庆、山东、上海等地相继公布了地方版的国资国企改革方案。相比较而言,上海版的改革方案更加抓住了国企改革问题的核心。

近日,湖北、重庆、山东、上海等地相继公布了地方版的国资国企改革方案。据悉,京、粤等地方案也已大体成型。应该说,这些方案不乏亮点,比如在山东的26条改革意见就强调了“同股同权”,其打破国资委“一票否决”特权的意图十分明显。不过,我们认为,相比较而言,上海版的改革方案更加抓住了国企改革问题的核心。

其一,上海的方案明确提出,国资国企改革的方向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公布的文件名称就是“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此提法抓住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髓之一,而其他地方的方案并没有如此明确的指向。

其二,上海的方案提出,要以发展“公众公司”为混合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地方版的各种方案中,这也是上海独有的提法。“公众公司”的概念完全区别于国内所熟知的一些国资国企改革话语,和西方比较完善、发达的经济体是直接接轨的。考虑到中国60多年的计划经济、国有体制的发展历史,把“国有企业”改革为真正的“公众公司”,这体现了市场化取向的改革精神。我们认为,这具有重要的意味。

在论及所有制(ownership)时,我们惯常的思维是将其区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等。事实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法依然是这一思维的延续。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文件的界定,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经济”。不过,在西方对市场中的企业类型进行划分时,更常用到的是“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与“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这两个相对的概念。在西方,区分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的标准是公司的股份是否面向公众公开发行,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因此,公众公司也称开放式公司、公开公司、多数人公司。公众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这类公司就是所谓public listed companies,“上市公司”),当然,也可以是非上市的。

最重要的是,一旦一个私人公司成为公众公司(goes public),就不能“黑箱操作”,由少数人说了算,必须公开化、透明化。无论是否上市交易,公众公司必须接受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的监管,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公众公司的“私有化”(privatization,对上市公司来说就是“退市”),则是一个反向的过程。

因此,尽管公众公司看起来很容易和我们所说的国有企业(government-owned/state-owned)混淆,但从运作不透明的层面上而言,我们的国有企业其实更像是private companies。此外,对国有企业诟病已久的一个问题就是“所有者缺位”。名义上的“全民所有”,实际上也无人真正负责。按照周其仁教授的观点,国有企业有无数的机构(包括国资委)或者个人,他们似乎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但仔细推敲都是代理人,而不是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托人。这就带来了国企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代理成本高、道德风险大等问题。而成为公众公司,则意味着运作的透明化,所有者更加趋于明晰。

上海市提出,要在3-5年内,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要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实现整体上市,成为公众公司。而在对国资流动平台的表述中,也不局限于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运作,还包括一些非上市公司的开放性市场化重组的业务。应当说,在学习西方市场理念的过程中,尤其是建立证券市场及颁布《公司法》之后,公众公司的概念在学界、企业界、证券界已逐渐为人所熟知,但很少进入官方高层文件的话语体系。

上海市方面这次对“公众公司”的援用,无疑有重要的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说,混合所有制能否有真突破,就在于国企最终能不能变身为真正的“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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