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风险突出 险企冷对以房养老试点

2014-06-27 10:48:49
来源: 时代周报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只是通过市场化手段运作的一种补充养老方式,是为已拥有房产的老年人提供一种增加养老资金来源的选择,不会影响老年人传统的养老方式。

本报记者 柯智华 发自上海

下个月起“以房养老”商业保险试点正式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施行,60岁以上的可以将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并按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在原定的“上半年推出”时间节点即将到来之际,6月23日中国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去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35号)提出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只是通过市场化手段运作的一种补充养老方式,是为已拥有房产的老年人提供一种增加养老资金来源的选择,不会影响老年人传统的养老方式,并不意味政府“不管养老”。时代周报记者采访获悉,对于以房养老由于国内外都缺乏相关的经验,大多对此持以谨慎态度,而申万测算的数据显示4大上市险企的上限为116亿元。

承担房价下跌风险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此次试点设立了2年的试点期(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以及武汉等四个城市。试点期间,投保人群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单个保险公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一定比例。

而在产品上,上述指导意见表示,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参与型产品”和“非参与型产品”)。

其中,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而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和银行推出的反向抵押业务相比,由保险公司开展老年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其最大特点在于将反向抵押业务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

“一方面,保险公司承担长寿风险,依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确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后顾无忧。另一方面,老年人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依然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上述负责人说。

值得一提的是,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资格申请试点。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备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所必须的专业技术、管理能力和各类专业人员等。

符合试点资格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提交试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试点方案、经法律责任人与外部执业律师共同签字的产品条款、业务宣传资料、总精算师声明书、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等材料。此外,如保险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应提交委托合同。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可以将社会存量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方式,增加老年人的养老选择;也有利于保险业发挥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险企整体参与感不强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目前尚未有保险公司申请试点此业务。与此同时,多家保险公司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目前并无相关产品,暂时也没有申请计划。此前,保监会与幸福人寿、泰康人寿、中国太保、平安保险、合众人寿、大都会人寿、中宏保险等中外资保险公司成立了课题组,对开展试点进行研究。

申万研究的报告表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对保险公司而言风险较大,4大内地上市险企合计可接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的上限为116亿。其中国寿、平安、太保、新华的接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上限分别为47亿、31亿、19亿和19亿。

“对保险公司而言,未来将较大概率面临房价下行风险,产权纠分和房屋处置风险,长寿风险,因此产品设计至关重要,预计试点期间公司会较为谨慎,严格控制产品规模。而作为目标消费者的老年人群受到传统观念约束,预计实际客户群规模非常小。”申万报告表示。

而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心愉认为,就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保险而言,要作为一种能够让保险公司有利可图的完全的商业险种得到发展,至少应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足够的业务量支持保险公司弥补投入的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利润;二是要有稳定的房价上涨预期来支持对房屋的估值和交易的实现。而这两个条件目前在国内尚不具备。首先,足够的业务量缺乏养老观念的配合。其次,稳定的房价上涨预期难以形成。房价高度的波动性和不明朗的前景,使得保险公司担心住房价值缩水,贷款无法全额收回的风险,老年人担心房价上涨眼下“卖”房吃亏、权益受损的风险。

保监会表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其业务流程复杂,期限较长,涉及领域广。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将面临较为突出的利率风险、房价波动风险、长寿风险、现金流风险等业务风险,同时也将受到房地产政策、税收政策以及法律环境的影响。保监会对此非常慎重,设立了2年的试点期,希望通过试点的方式,逐步积累经验,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要求,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保监会决定仅在个别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广州作为一线城市,经济较为发达,保险市场相对较为成熟,老龄人口数量较多,房地产市场容量较大;武汉和北京均已有保险公司投资兴建养老社区,可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和养老社区的结合上开展一些尝试和探索。

“下一步,保监会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比如指导各试点保险公司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监管制度以及探索建立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消费者教育制度。

“此外,我们还将积极和相关部委沟通,进一步争取国家对于该项业务的政策支持。”前述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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