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去年两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

2014-04-17 01:31:36
来源: 时代周报
保监会本周在网站上披露了去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的情况,其中有两家寿险公司去年偿付能力不达标,而全年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数量占比始终保持在98.6%以上。

本报记者 柯智华 发自上海

保监会本周在网站上披露了去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的情况,其中有两家寿险公司去年偿付能力不达标,而全年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数量占比始终保持在98.6%以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投资人、债权人和投保人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为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

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 限制股东分红等措施,直至由保监会接管;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充足I类公司,如其存在重大风险,保监会也可以要求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7%公司偿付能力处于I类水平

保监会表示,2013年各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全年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数量占比始终保持在98.6%以上,达标公司资产占比和市场份额占比均保持在99.7%以上,且绝大多数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Ⅱ类水平。

其中,寿险公司中,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90%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Ⅱ类水平,仅有两家小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全部达标,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93%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Ⅱ类水平。

而在监管方面,2013年保监会针对偿付能力风险对外发出了29份监管函,其中,投资风险提示1家次,限制投资渠道1家次,停止开展新业务1家次,责令增提准备金2家次,要求停止销售违规保险产品7家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8家次,督促规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9家次。

而在2013年末,保监会还对128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类评价, 按照公司风险状况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公司有36家,B类公司有87家,A、B类公司数量合计占比为96%,C类公司有1家,D类公司有4家,均为中小型寿险公司。

保监会表示,已对C、D类公司采取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和C、D类公司,采取停止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增资、禁止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停止向股东分红等监管措施。

在完善监管机制方面,改进风险预警和识别机制,提高监管的主动性和预警性,对风险实现早发现、早处置;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开拓次级可转债、保险集团次级债、海外融资等资本补充渠道,完善资本补充机制。

对于2014年,保监会表示将继续加强风险监控,完善偿付能力监管。

一是完成偿二代所有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上半年完成产险公司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下半年完成寿险公司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提高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密切监测行业偿付能力变化情况,及早发现风险,加强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及C、D类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及时性。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健全资本分级制度,丰富资本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行业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重新划定偿付能力认可比例

在总结2013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情况的同时,保监会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投资资产认可标准,在近期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2号: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

该新规自2014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其中对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此前为细分为股票、债券、货币市场、混合和分级基金,新的认可规则更加细化,并且提高了认可比重。

较于此前,新的认可标准更加丰富和细化,认可比例基本提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此前为细分为股票、债券、货币市场、混合和分级基金,新的认可规则更加细化,并且提高了认可比重。

如根据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分级基金和债券型分级基金均为其认可资产,前四种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分别为其账面价值的95%、98%、100%、95%。在股票型分级基金中,优先级份额(A类份额)以账面价值的96%作为其认可价值,劣后级份额(B类份额)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在债券型分级基金中,优先级份额(A类份额)以账面价值的99%作为其认可价值,劣后级份额(B类份额)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监会同时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为认可资产,其中单一型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投资标的认可标准确定其认可价值,即保险公司应当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按照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标的的认可标准确定其认可价值。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另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分别以账面价值的95%、98%、85%和90%作为其认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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