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司法“去地方化”试验

2013-12-19 03:31:35
来源: 时代周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司法统管、跨行政区管辖,河南此次“省管县”司法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内首次“去地方化”司法改革实践。

本报记者 石玉 发自郑州

未来,在河南各级刑事审判法庭上,大部分被告人将不再被要求着囚服、坐囚笼、戴镣铐,并且将与辩护人坐在一起,与公诉人平等地面对法官。这是日前河南高院开展的“去囚服”、改变庭审布局的一系列改革举措。

在即将到来的2014年元旦,由河南高院统管的河南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统管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将成立,河南10个省管县(市)的法院和检察院将对应受这四家分院管辖。

河南高院宣教处负责人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司法统管、跨行政区管辖,河南此次“省管县”司法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内首次“去地方化”司法改革实践。

国内首次“省管县”司法改革

根据日前印发的《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河南第一中院和河南检察院第一分院,将分别管辖巩义市(原属郑州市)、汝州市(原属平顶山市)、邓州市(原属南阳市)、永城市(原属商丘市)、固始县(原属信阳市)、鹿邑县(原属周口市)和新蔡县(原属驻马店市)的法院和检察院。

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河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更名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分别管辖兰考县(原属开封市)、滑县(原属安阳市)和长垣县(原属新乡市)的法院和检察院。

另外,《意见》指出,河南第一、第二中院将由河南高院直接管理,河南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均为省检察院派出机构,由省院直接领导。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告提出“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要求。就在2013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人民日报》上撰文称,“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另外,还可“研究建立跨行政区域法院检察院”。

“两个中院和两个检察分院的人、财、物将由上级机构统一管理(司法统管)。”河南高院宣教处负责人说,“第一中院的办公地址已经选定,正在紧张地筹备。”

“去地方化”改革

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对于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进行不当干预,这种干预借助地方党委对司法干部管理权、地方政府对司法编制和经费的管理权得到不断强化。此种现象一直饱受诟病。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的吴奇伟在河南法院网撰写的《跨行政区划设立地方三级法院可行性探讨》一文中称,“地方各级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裁判案件,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由于行政权的扩张及习惯思维的影响,常常把法院与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同等看待”。

据时代周报记者近年来观察,在河南一些地方的拆迁项目中,县、区级政府抽调人员组成的拆迁办,往往由县、区法院或检察院的领导抽调担任副职。

吴奇伟的文章还指出,地方化导致司法的公正性受影响,“在行政审判中,不少案件都是法院动员可能胜诉的原告撤诉。在审理和执行涉及政府或当地企业的经济案件中,法院判决往往也是左右为难。对一些地方领导打招呼的案件,法官在判决时也往往不得不有所考虑”。

此外,“法制的统一性受到影响。由于法院的管辖范围与行政区划是完全一致的,这就为地方保护主义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如果地方党委不能很好地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对法院不恰当地施加影响,以为大局服务和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等名义片面要求法院保护本地的利益,就会破坏法制的统一和权威。‘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普遍存在。”

而此次河南司法“去地方化”改革,在当地司法系统人士看来,兼顾了孟建柱提出的跨行政区设立司法机构与司法统管两个要求。

比如固始县法院原归信阳市中院指导与管辖,而固始县委书记一般都是信阳市委常委,地位、影响明显高于信阳中院院长。但固始县法院划归距固始县350公里、位于郑州市的河南第一中院管辖后,就完全脱离了信阳市委市政府的权力范围。

“如果某个县的领导意图干预案件审判,首先是要面对一个跨地区的中院,更重要的是中院的人财物不受其制约,显然干预难度大大增加了。”河南一位不愿具名的司法系统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说。

揭掉被告人“犯罪化标签”

不仅是司法“去地方化”,河南高院推行的“去囚服”、改变庭审布局的举措也颇受舆论关注。2013年12月2日,河南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院长张立勇提出应尝试改革刑事审判庭审布局,并去除刑事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站铁笼、戴戒具等“犯罪化标签”,真正做到控辩平衡。

“我们现在的法庭,可以说是‘一个倾斜的法庭’。”张立勇在讲话中坦承,刑事审判中,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囚衣、戴戒具,坐在囚笼里、站在审判台的对面,明显处于受审问的地位,没有把被告人和公诉人置于同等地位;从实质上来看,公诉人在法庭上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器为后盾,理直气壮、底气十足,其公诉意见法院一般非常重视。而对于辩护人来说,除了一些知名、大牌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会重视一些,其他一些律师的声音对法院影响往往微乎其微。

河南高院向时代周报记者提供的一份文件指出,现行的刑事庭审布局是根据198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的规定》设立的,今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证人权”写入总则,并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一系列制度,最高法院在全国“六刑会”上明确提出要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的理念、原则和指导思想与1985年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刑事庭审布局却没有及时作出调整,仍然沿用30年前的布局,显然已经严重滞后。

在现行的庭审布局下,被告人实际上处于被审讯的地位,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诉讼主体地位完全没有体现出来,原本应当保持均衡的诉讼结构,实际上处于倾斜的失衡状态。司法的公正性、中立性受到了严重影响。另外,也不利于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容易产生冤错案件。

河南高院新的刑事庭审布局是,“刑事审判的被告人将不再单独直面法官,而是与辩护律师坐在一起,与公诉方一起平等地面对法官,形成一个匀称的等腰三角形。”河南高院宣教处负责人强调,这些举措虽然是小事,但却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立新的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改革尝试。

两项改革任重道远

据河南高院宣教处负责人介绍,刑事庭审格局的变革,因事关多个部门,牵涉问题较多,河南高院希望能稳妥推进,将先选择部分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之后,再逐步在省内全面推行。为法庭安全起见,将首先选取被告人危险性相对较小的部分案件试点,比如过失犯罪案件、非暴力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刑事案件。

对于对犯罪嫌疑人剃光头、戴戒具等问题,河南高院将积极协调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要求,区分情况,兼顾工作管理和权利保障,修订完善相关规范;对于在庭审活动中让被告人去除戒具、不穿囚服、不坐囚笼以及为其提供纸笔等问题,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即刻实行;对于改革刑事庭审布局,将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推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研究修订相关文件,对刑事案件庭审布局重新作出规定。

至于前文谈到的司法“去地方化”,吴奇伟在其文章中指出,“跨区划设置法院牵涉到公安、检察等机关的相应设置问题,牵涉到司法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不可能由法院单独来进行改革。”他建议最好由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司法改革委员会,统筹兼顾,统一推进包括跨区划设置法院在内的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

事实上,河南第一、第二中院及河南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的设立,也并非是由司法系统自身所推动的。2014年1月1日起,前文提及的河南10个县(市)要全面实行省直接管理县的体制。《意见》规定了一系列包括地方党委、人大、政协等公共权力机关的调整方案,所以法院、检察院的体制调整也变成了题中应有之义。

“至于全省范围内的司法统管,还得等中央的统一部署。”河南高院宣教处负责人称。

本网站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及音视频),除转载外,均为时代在线版权所有,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 方式使用。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联系本网站丁先生:news@time-weekly.com

相关推荐
跨界白酒后又卖零食,“烤鸭第一股”全聚德结束三年连亏,等来的却是跌停
股价应声跌停,归母净利润下滑超90%!昔日PE大佬九鼎投资,正被房地产拖累
聚焦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首批70家龙头和专精特企业聚集雄安中关村园区
“吉利公子”入主ST澄星首份完整年报出炉 业绩亏损逾六千万
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