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深化改革需要新考核机制

2013-12-12 04:08:42
来源: 时代周报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开幕之间,仅一个月的时间,各部委即相继发出针对性的推进深化改革的信号。而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央行“向民资放开金融业、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表态,国资委“尽快出台国企改革方案”的声明,证监会及时出台IPO新政的举措,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厘清财税体制改革思路”的言论。

这无疑是一个好的预兆,某种程度上可以表明,由本届三中全会所正式开启的新一轮深化改革,在不同部委之间已经达成“理念层面”的共识。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上述各部委发出响应深化改革的信号之后,只要各自有可操作性的配套细则、以及决策层针对性的制度督促作为保障,新一轮深化改革必将会很快迎来可喜局面。

明确新一轮改革的方向固然重要,但如果缺乏必要的刚性考核机制,再好的改革蓝图,最终都可能无法书写出改革的华章。

在新一轮深化改革行将全面启动之下,强化改革的刚性考核机制,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各部委可操作性的配套细则应尽快出台,其二,决策层针对性的制度督促亦需要尽快健全。

以向民资放开金融业为例,金融业所涉庞杂,既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也包括信托业、保险业、融资租赁业等,那么,面对涉及面如此之多的金融业,仅凭央行笼而统之地表态向民资开放,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而欲让这一表态得到有效落实,不仅需要针对金融业的不同分支、不同体量,出台与之相匹配的操作细则,还需要央行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通气协调,使分门别类的金融改革方案能够与金融监管体系相配套。

再以国企改革为例,本届三中全会决定围绕国企改革着墨甚多,既强调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又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更强调将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2020年提升到30%),对此甚为明确的方向性表述,国资委在推行国企改革方案时,势必应该更为具体、且更具可操作性—例如,针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哪些行业可以允许民资参股,哪些行业可以让民资控股,哪些行业国企可以考虑逐步退出,民资参股比例和控股比例分别是多少?这些均需要进一步明确。还有,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应该具体行业具体分析,2010年实施的央企红利上缴四类标准也应延续,对身处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等市场化行业的国企,可以考虑加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以彰显市场对于不同资本主体的公平性。

最后以财税体制改革为例,“厘清财税体制改革思路”讲起来容易,但具体落实执行极其困难,因为这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再调整。在现行分税制体系之下,地方所需承担的事务极其繁杂,而财税收入的大头却在中央,这不仅导致地方政府对民生保障类的投入严重不足,还造成地方政府对“减税政策”的阳奉阴违,更使得地方政府屡屡暗相抵制楼市调控,因为要维持地方财政收支的相对平衡必须依赖卖地收入。故而,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有必要将部分税种给予地方、并加大地方在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分配比例。

除此之外,更为关健的是,全面深化新一轮改革,不能过多依赖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的自觉性,决策层有必要给出具体细则出台的时间表,并在各部委具体细则出台的过程中,形成及时反馈修正机制,以确保具体改革细则具备可操作性,并与本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改革方向相吻合。而在具体改革细则出台之后,决策层还应尽早出台针对性的刚性考核机制,以惩前毖后,保证各个层面的系统改革最终落到实处。

在我国经济持续疲弱情况下,各种经济层面、社会层面的矛盾均已滋生堆积,在此之下,全面启动新一轮深化改革早已刻不容缓。

之于当下而言,本届三中全会已经吹响了新一轮改革的号角,而正在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亦以强调改革为主,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能够强化针对改革的刚性考核机制,新一轮改革必能真正释放出制度红利,从而有效推动我国经济转型,有效激活我国经济的内生活力,并为全方位化解经济增长矛盾和社会矛盾拓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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