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金:新型城镇化下再思“宜黄事件”

2013-12-03 21:36:29
来源: 时代周报

李昌金

中国的新型城镇化必然伴随着大量征地拆迁,如果对其中的诸多问题不能达成社会共识,并实现和谐征地拆迁,我国方兴未艾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目标的实现,必然要遭遇挫折,同时还会影响社会稳定。

鉴于此,作为“宜黄事件”事发地的一名公务员,笔者曾写过几篇为地方政府辩护的文章并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但总觉得意犹未尽,讨论的严肃性和深度尚不足,有些话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所以在宜黄事件三周年之际,再提笔写宜黄事件,试图厘清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是是非非,也算是为“沉默的大多数”代言。

媒体选择性报道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

在一个开放性的社会,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政府题中应有之义,但这种新闻舆论监督的前提是客观公正。反思宜黄事件报道,一些媒体在报道的客观公正方面显然存在瑕疵。事实上,正是由于记者在选择性报道,加之一些所谓意见领袖、大V信口雌黄的评论,网上各种声讨谩骂之声一时间铺天盖地,宜黄事件迅速发酵并成为海内外关注的公共事件。

笔者曾不止一次向记者发问:为什么不去探寻一下宜黄县在过去五六年间几十户被拆迁户为什么没有“自焚”?为什么不去探寻一下事件发生后宜黄当地民众对事件的看法与网络民意大相径庭?记者对这两个问题不感兴趣,因为他们其实对“真问题”并不感兴趣,他们只不过是在按“脚本”进行演戏。

其实,宜黄县政府对钟家房屋实施拆迁在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方面没有问题。这一点无论是记者还是律师,只要不是白痴或者另有用心,都能清楚明了,但他们就是不说,反而倒打一耙说宜黄县政府强拆彻头彻尾违法。面对媒体的围攻,宜黄官方选择了鸵鸟式沉默,或者说束手就擒,任凭几个记者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如入无人之境。

当记者们为他们的成功报道而欢呼雀跃、额手相庆的时候,当大学新闻专业教授把宜黄事件作为新兴媒体介入的成功典范向学生传授时,他们是否想过,事件产生的负面影响有多大?当然,参与报道的记者们、大发议论的学者们自然不会为负面影响的后果承担责任,再坏的后果也只能由当地政府、民众和社会来承担。

宜黄事件所引发的舆论潮、上访潮、违建潮一波接一波冲击着所在地的政府,使当地的社会管理陷入相当程度的无序和混乱,而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可能远不止于宜黄县,而是扩散到更广泛领域。

第一波是舆论潮。宜黄事件发生后,各路媒体记者纷至沓来,报道见诸媒体后,在海内外引发轩然大波,紧接着便是潮水般的评论,显然这种评论以批评居多,甚至是“一边倒”。宜黄县政府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巨大压力,应对事件引发的危机自然成为政府压倒一切的工作,所有与拆迁有关的工作全部停止,但最终迫于舆论的压力,上级政府对宜黄县进行在当时看来最严厉的问责,宜黄县8人受到处分,书记、县长双双免职。

第二波是上访潮。政府挨批了、官员撤职了、干部怕事了,于是老百姓抓住政府这个软肋,出了事不管与政府有没有关系,有些甚至和政府八竿子打不着的事,也要到政府大吵大闹,游泳溺亡、车祸死人、医院病故等都要到政府闹,要政府赔钱,不少人还学着拿汽油自焚相威胁。还有过去多年没有解决的问题也翻出来上访。一些政府官员为了维稳,保乌纱帽,不得不屈服这种压力,违心满足他们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波是违建潮。事件发生后,老百姓知道政府不敢再强拆房子了,于是大量违章建筑蜂拥而起,我了解的情况是,某村听说政府要征村里的一块地,一夜之间竟建成30多个厕所。这种违建潮不只发生在宜黄,在抚州、江西乃至全国都不同程度存在。在江西抚州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大量当地最好的良田被占用建房或搞其他非农建设,其情其景令人触目惊心。

宜黄事件过后,各地都大幅提高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但并不能满足许多被拆迁户一夜暴富的梦想,也不能让大城市里的公知、意见领袖们满意。一些公知、意见领袖们拿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名言借口,公开叫嚷拆迁户要一个亿政府就得给一个亿,否则铁路就得拐弯。在这样的舆论导向下,许多本来诚实本分的人也被“培养”成钉子户,于是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举步维艰,和谐拆迁变得越来越难了。

宜黄事件的发生以及事件发生产生的影响与当前我国的舆论环境密切相关。现在,网络对基层官员工作的批判乃至否定整个官方的工作的舆论氛围已然固化。在网络里不能批民众落后思想、不能提公共利益,否则就是大逆不道、就是与民争利,在网上立即会引来一片拍砖。现实世界里,“文革”过去已久远了,但在虚拟网络世界里,打棍子扣帽子等的“文革遗风”仍在,一些大V们屡屡发动群众性的围攻、批斗和谩骂,利用一些网民的迷信、愚昧、素质低,煽动他们的狂热情绪,并美其曰为“人民群众”的声音。

“涨价归公”观念亟待普及

因为媒体记者过度渲染和夸张报道,使人们感觉凡拆迁都强拆、凡强拆都违法、凡强拆被拆迁户都受害。其实对 “钉子户”的迁就是对多数人不公平;对拆迁户的高补偿就是对非拆迁户的不公平,因为拆迁就可以不劳而获、就可以吃上几辈子不符合经济伦理。圆了某些人一夜暴富的“拆迁梦”,就不会有大多数人的“中国梦”。

当然,依法强制拆迁还是越少越好,如何在矛盾冲突中构建协商机制以及救济途径?社会各方都难以给出一个答案。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直没有厘清,这就是政府应不应当从征地拆迁中获利?能够获多大的利?换句话说就是政府从征地拆迁中获利有无正当性?

其实,土地涨价归公古已有之。孙中山先生早年的土地制度有三句话:“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涨价要归公。”蒋介石在他的《土地公有要义》也认为:不通过“平均地权”、土地的增值收益不实施“涨价归公”,就不可能建立起一个公正和共同富裕的社会。在台湾的非农地交易制度中,对增值收益分配有严格的规定—“涨价归公”。具体说来,台湾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政府得到75%左右,原地主只得到25%左右。

诺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在他的《总地租、公共物品支出和最优城市规模》一文中有条件地证明了“土地涨价归公”定理的成立性。另外,无论是从经济伦理上(房屋因拆迁带来的增值跟房屋持有者的个人付出和主观努力无关),还是从鼓励房产持有者创新、创业和进行生产性投资活动上来考察,将房产所有者在房产保有和交易环节所获取的部分增值收益收归国家所有,都是理所当然的。

还有,从现实情况看,政府必须进行大量的基础设施,实现“七通一平”,才使土地升值,而“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因此支付对价。因此,按市场价补偿已经是把涨价部分给了被拆迁户,而一些所谓“钉子户”漫天要价,要求原价值三倍、五倍甚至十倍补偿完全没有道理,政府完全有理由拒绝这样的无理要求,并通过合法手段实施强制拆迁。

如此看来,在征地拆迁中政府拿大头是天经地义的,因此,立法机构和政府应修改现行法律和政策,将“涨价归公”的原则和精神纳入其中,同时媒体要加强宣传,“涨价归公”的观念逐渐为社会大众所接受,进而改变试图通过政府征地拆迁实现一夜暴富的预期。

当然,“涨价归公”不等于以“牺牲百姓利益”来搞城市建设,被拆迁户合法正当权益还是必须维护的。

作者系宜黄公务员 网名宜黄慧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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