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审判独立是可行之举

2013-11-14 07:38:25
来源: 时代周报

丁利

司法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成熟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知识的专业化也使得像法官这样的职业群体与一般社会公众有了一种距离感,虽然法院的大门一直向社会大众敞开着。所有的利益主体都会追求其自我利益达到所受约束的边界,这几乎是人性的必然。所以,如何充分发挥专业化的优势,同时又限制掌握这种知识的群体借此优势成为追求自我利益的力量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成熟社会进行理性的组织设置和制度设计时必然关注的问题。

前几年流行过的所谓司法民主,以事后诸葛的眼光来看,几乎算是一种大跃进式的冲动,沉淀下来的建设性制度要素几乎为零。人为规定调解率只会鼓励法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半年拼命追求调解尽量完成指标,下半年松口气回归正常。该判则判,能调则调,法官自己知道怎么做最有利于案结事了,但一旦戴上调解率的紧箍咒,就难免要扭曲正常的目标以尽快摆脱其束缚。法庭判决如果不能在案件中成为最后的结论,一定会鼓励一些人通过上访实现其在司法裁决中难以达到的目的,甚至诱使某些机会主义者以此谋利。陪审员如果完全由法院决定人选并有利可图,他们就会特别容易与法庭“配合默契”。媒体关注案件是其追求眼球的天性使然,但以媒体所表现出的嗓门高低来影响甚至决定案件判决,策略性地操纵媒体、制造舆论就会应运而生。

司法民主的鼓吹者所追求的目标是值得我们尊重并引为同道的,但是他们往往忽视了,再崇高的目标也必须经由合理的制度给予人们的行为激励来实现,非如此就会南辕北辙。所以,不合理不成熟的改革总是喧嚣过后又被传统的力量和人们自利的行为拉回原处。

但是,在不伤筋动骨的前提下,司法改革的空间何在呢?愚意以为,保证审判办案的独立性乃是当务之急,亦属可行之举。司法系统在人事、考评、财务、待遇上受制于地方当局,容易使得司法成为保护地方利益特别是小团体特殊利益的工具,也特别容易因案件受到人为干预而激起不必要的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司法的正当权威不能树立,也会引起聚讼、缠讼、上访,额外消耗社会资源。在此氛围之中,法官反而格外容易借机贪腐。至少,以省为单位,让区县和地市级法院独立于辖区的地方人大,由省法院统掌人事财务,不失为折中选择。现在基本上是越高一级的政府财政状况越好,一省之内统一司法部门的预算和法官待遇,财政上也不是太大问题。

遏制司法腐败,与维护审判独立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司法腐败最主要的方式,是法官和律师或其当事人结成利益同盟,同学、同乡、校友、酒友关系皆可能成为贪腐之媒。所以,案件审理期间的私下接触应该是不可碰的禁区,必要的回避在严格执行时还要防范被变相突破。与其让媒体为案件定性不如让他们多注意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推杯换盏、利益交换。另外,职业共同体内部的批评和监督力量往往比人们想象中要大,一个人要能把高明的同行也忽悠住需要三头六臂的本领。当然,一定程度的案卷公开特别是证据公开,要求判决书必须有详细的论证,都是前提条件。但享受着比一般公务员更高的薪水,拿出有技术含量的成果来也是应该的。还有,每年要晒一晒作为德高望重的法官值得自豪的收入也是顺理成章的。我相信,一个人干着天底下数得着的好职业,会为了某个案件的蝇头小利就把这一切都押上,似乎有失明智。

最后,法官的培养甄选。合格的法官应该从律师中选拔。他们在法学院和大学所受的教育与训练,应该让其在熟谙操作技艺之上还成为明智通达之士,对人性有深刻的洞察,对社会有全面的理解,对法律有发自内心的信仰,对职业操守有坚定的秉持。我对最近大肆强调的法学教育的实践导向有一定的保留。须知,知行合一并不等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在我们这个正在进行着现代转型的社会,制度改革的难度和创新所需要的智慧是空前的。但无论如何,所有的目标和手段都应该经过合理的权衡,而合理的目标只有通过人们在社会博弈中的行为均衡才能得到真正实现。高明的制度设计者不必举轻若重、事必躬亲,所以,让“法律的归法律,司法的归司法”。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本网站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及音视频),除转载外,均为时代在线版权所有,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 方式使用。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联系本网站丁先生:news@time-weekly.com

相关推荐
产能过剩叠加价格战,锂电负极企业钱难赚,货难出
监管能见度 | “科企16条”政策破冰,IPO新股发行回暖可期
业绩变脸股盘点|康力源上市首年扣非净利同比下滑16.99%,产销量双双同比跌超25%
财务风险预警丨年内股价已跌30%!箭牌家居增收不增利,警惕盈利能力持续恶化
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