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补充:万般皆下品,唯有阅读高

2013-08-08 03:09:32
来源: 时代周报
阅读居然也要立法了,这完全违背了我的人生经验,超出了我的认知水平。

本报评论员 令狐补充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消息,全民阅读立法已列入2013年国家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已草拟《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初稿,并将通过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初得知这一消息,令我心中一怔,毕竟阅读居然也要立法了,这完全违背了我的人生经验,超出了我的认知水平。

古语云:“人生识字忧患始”,就我自己而言,从四五岁开始识字起,阅读于我,即犹如呼吸空气一般,是成长和生活、工作的必需品,是再自然不过且习以为常的事情。阅读实乃所谓的“如人饮水、冷暖自知”的人类行为之一,在相当程度上属于个人化的体验和私人的经历,其中的许多心得感受,如果打算与人分享,想十分顺畅并不容易。

尤其是如我这样得益于上世纪80年代“读书无禁区”之风的阅读者,一听见阅读立法,直觉反应,首先就疑心这立法是不是要为阅读设限,读书要划禁区了……当然,这样的紧张在仔细阅读了相关报道评论之后,得到了缓解。原来,这项立法动议是一些人多年推动的结果,他们有感于我国人均阅读水平远低于世界先进国家,而美、俄、日、韩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的法案或者条例存在,故而希望通过阅读立法,提高国民的平均阅读水平,改善未成年人不容乐观的阅读状况。另外要改善的还包括:国民阅读公共资源和设施不足、不均衡;阅读内容良莠不齐,需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全民阅读工作缺乏统一规划、组织保障和经费支持,等等。

还真是“开卷有益”,通过阅读相关资料,我获得了法律新知,懂得了阅读立法属于新兴的法律现象,名曰促进型立法。与传统的管理型法律不同,促进型法律较少甚至不设置法律责任,是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手段。在澄清阅读立法可能导致的误解中,专家如是解说全民阅读立法所具备的双重属性:于社会而言,它是对公共治理目标的梳理、申明,是一个启动某些资源的重新分配的过程;于民众而言,它是一部不具备强制力的倡导性法律,强调坚持“重构公域,不涉私域”的基本原则,并不会直接介入、干涉个体的阅读生活。

至此,如果阅读立法是通过法律手段将部分公共资源注入国民阅读领域,并以此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那起码在原则上并无大问题,大可以打消阅读中缺乏“自由思想,独立精神”的顾虑。同时,阅读立法和许多其他立法一样,只要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那就立而不妨。不过,即便满足了以上前提,有关阅读立法依然存在着一些值得探究和讨论的问题。

首先,在我们这个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国度,有着倡导阅读的传统,比如“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之类,这显然属于道德宣教,属于德治范畴,靠的是立德而非立法—从这个意义上看,阅读立法无异于标志着民间阅读主体性的丧失,很难说是一种进步,也就让人高兴不起来。其次,阅读立法,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更像一个给行政赋权的过程:通过立法,要求行政权力在提高国民阅读水平上负有责任,要有所作为。其中可预期的事实包括:动用大量的公共资源,成立促进阅读的行政管理机构,吸纳招募人员,增加公共财政投入。而国民的阅读水平是否能因此而提高,其实既难以量化也不能预期。如此一来,立法的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立法的必要性也随之削弱。特别是在目前不尽如人意的执法环境之下,有沦为政绩和宣传虚招的可能。

特别应该值得重视的是,相关立法信息有国民“阅读内容的良莠不齐,需要积极的引导和扶持”的说法,其中所谓的积极引导和扶持的担子,是否行政部门乃至司法机构所能胜任?具体措施何为?这关系到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想必是立法者们心知肚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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