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利率市场化须以银行充分竞争为依凭

2013-01-10 05:54:09
来源: 时代周报

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在最近一期的财新《新世纪》撰文,详细阐述利率市场化路线图,并提及利率市场化的下一步,可上调甚至取消部分银行存款利率上限。

在这篇逾4000字篇幅的文章中,盛松成司长将利率市场化概括为三步走:第一步,2004年央行放开存款利率的下限管理,并允许贷款利率下浮至基准利率的0.9倍(除城乡信用社以外);第二步,去年6月8日和7月6日,央行两次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及其浮动区间,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区间扩大1.1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区间放大0.7倍;第三步,亦即未来将行启动之步,通过存款利率上限的进一步扩大(甚至取消),以达成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之终极目标。

固然,我们应该承认,在利率市场化缓步慢行多年之后,自去年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呈明显加速态势,正是拜央行去年两次差别化利率调整以及存贷款基准利率弹性放大之所赐,我国居民得以告别历时多年的负利率时代。同时,我们更应该肯定,盛松成司长利率市场化三步走的设想,具有形式上的逻辑自洽性,自2004年渐进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来,存贷款基准利率弹性的渐进放大,某种程度上,确实需要与我国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和营利能力相匹配—在2004年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启动之初,面对刚刚经过资产重组(2000年前后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的银行业,在利率市场化初始方案的设定上,给予银行业一定的利差保护显然是相对必要的,而在我国银行业完成资产重组并逐渐迈向上市之途后,面对我国银行业内控机制的相对完善,尤其是营利能力的大幅增强,此时渐进弱化对银行业的利差保护,加速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亦属于“顺势而为”之举。

但是,上述貌似自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逻辑,实质却面临两大疑问:其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应将银行业资产质量和营利能力作为核心参考要素吗?其二,如将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和营利能力作为核心参考要素,那么缺乏外力倒逼参与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最终会取得成功吗?

显然,纵观世界各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历史,银行业资产质量和赢利能力的状况,均仅能作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而绝非充分条件。这是因为,如因银行业资产质量和赢利能力不佳,而缓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并通过利差保护对银行业进行扶持,那么如此依赖政策扶持而做大的银行业,是否能够经得住未来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激烈市场竞争,而如果经不住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那么面对彼时资产质量和赢利能力均恶化的银行业,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否应止步不前、甚至大幅倒退,从而再度回到政策扶持银行业的负循环之中呢?

利率市场化须以银行业充分竞争为依凭,缺乏银行业充分竞争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不仅会造成事倍功半,甚至是无功而返的结局。其实,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之所以踌躇难进,很大程度上,即是以“大而不能倒”、“国有银行必须维持稳定”等为由,过于迁就以国有主导的我国银行业的垄断利益,而迟迟不向民资真正打开银行业的垄断之门。缺乏民资有效参与的我国银行业,其市场竞争显然是不充分的,而在这种格局下所启动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只会沦为当下国有为主导的银行业的“自弹自唱”,根本无法真正减小银行存贷基准利率与社会真实利率之间的悬殊落差,更无法真正有效降低社会整体融资成本。

当然,围绕民资进入我国银行业,近年来,我国确实放宽了小贷公司、村镇银行甚至城商行等金融机构的门槛,但是,即使在去年温州金融改革试点方案中,依然存在小贷公司“只能贷,不能存”、村镇银行仍须以商业银行为主导方等瓶颈,更遑论商业银行对民资的真正放开。

只放宽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弹性,而不真正打破民资进入银行业的门槛,利率市场化改革只能成为“两张皮”。之于当下而言,我们不仅需要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渐进实施,我们更需要对民资真正放开银行业门槛,从而通过我国银行业之间更为充分的市场竞争,倒逼国有银行主动去除利差收益依赖,倒逼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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