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的美国官司

2012-11-01 04:19:34
来源: 时代周报

本报记者 刘科 发自广州

对于中海油来说,最近可谓多事之秋。这个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商,在距离收购加拿大尼克森能源集团进入倒计时阶段,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麻烦和挑战。

10月22日,中海油发布公告称,“有投资者因不满该公司及康菲石油涉嫌发布虚假及误导性信息,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所提起集体诉,中海油面临诉讼索赔。”

公告称,公司10月11日收到由SamSinay个人及其代表所有其他类似情况人士的应诉通知书,指控中海油于2011年1月27日至9月16日间,就公司经营、财务表现和“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布重大虚假和误导性声明。根据诉讼书,被告人包括中海油及中海油首席财务官钟华和时任首席执行官杨华。

中海油对此回应称,“该诉讼中的指控及诉求并无法律依据,将就该诉讼竭力辩护以维护自身权益。”

此前,中海油卷入了熔盛重工内幕交易案。今年7月,美国证监会指控一家名为WellAdvantage的公司借中海油对尼克森的并购进行内幕交易,提前购入尼克森公司股票,交易宣布当天,尼克森股价上涨近52%,WellAdvantage在交易宣布后立即卖出股票,获利超过700万美元,而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最大民营船企熔盛重工董事局主席张志熔,中海油是熔盛重工的重要客户。

值得一提的是,10月18日,美国证券会宣布,熔盛重工董事局主席张志熔所控制的公司将支付1400万美元,与美国证监会达成和解。

而今次的中海油涉及的集体诉讼案,目前仍处于早期阶段,将在11月初进一步明朗。11月对于中海油却尤为关键—加拿大政府对于中海油收购尼克森一案批准与否的决定,期限为11月11日,在此期间,中海油有足够的理由,对资本市场的任何风吹草动保持充分警惕。

被诉信息披露滞后

在给美国纽约南区法院的第一份起诉书递出8个月后,中海油牵涉的这起集体诉讼有了新的进展。

今年2月,投资人SamSinay个人首先向在纽交所上市的中海油发起诉讼,称中海油在2011年6月4日与17日中国蓬莱19-3油田的两起漏油事故中存在对投资人的瞒报,没有及时披露这一重大事件信息,直到7月5日才通过中国国家海洋局对外界披露,并刻意淡化和低估漏油事件对公司运营的影响。

蓬莱19-3是迄今为止中国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中海油拥有油田51%的权益,美国康菲石油担任作业者,拥有其余49%的权益。溢油事故发生后,康菲公司因是作业方所以承担了主要责任,康菲中国公司总裁司徒瑞公开表示道歉。

今年4月28日,国家海洋局公告称,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取得重大进展,康菲石油(中国)公司和中海油总公司将总计支付16.83亿元人民币。

目前,距渤海漏油事故已过去1年4个月有余。投资人在第一份起诉书中指出,中海油对于后续清除漏油中继续承担的责任没有披露清楚,没有足额计提负债,违反了美国联邦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在渤海湾事件后,蓬莱19-3油田曾一度停产。不过,中海油10月25日披露的第三季度业绩显示,该公司在渤海湾恢复生产,第三季度油气产量同比增长9%,促使该公司将全年产量目标上调500万桶石油当量,相当于至多4%的年度增长。

“当初的溢油事故是否达到了信息披露的标准,是美国投资者和中海油争论的焦点。”北京一位从事商业并购的律师告诉时代周报,“抛开谁对谁错,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本就是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因此,信息披露不能避重就轻,要将可能的风险、后果及未来进展等详细列出,为机构和中小投资者提供参考。”

此前,中海油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蒋永智就信息披露滞后问题对外解释称,“中海油在香港、美国两地上市,只有当问题对上市公司影响达到严重性标准时,才要披露。如果公司尚未全面了解事实就予以披露,很可能要承担误导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10月24日,原告代理此案的律师大卫•罗森菲尔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们将在下月初递交修订后的起诉书,这将是一个包含诸多细节信息的全面的起诉书。这将加速我们获得调查中海油涉案文件的权利。”

中海油方面表示指控毫无根据,将全力应诉。相关案件的第一份起诉书在今年2月呈交法院,彼时中海油对于陷入集体诉讼表示否认。而现今法庭推进案件后,中海油对于该案的重视程度陡增。

所涉赔偿数额大

集体诉讼,是法院处理大量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在集体诉讼中,法院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指定损失最大的投资人,或者最有起诉动机的投资人代表所有投资人进行诉讼。

目前SamSinay已经获得了这一指定。值得一提的是,SamSinay及其他投资人并没有对康菲公司提起同样的诉讼。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周修杰在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介绍,因上市公司的股东不满意公司业绩或者股价的表现,而授权律师事务所起诉公司的情况在美国是普遍的现象。

“为了胜诉,律师事务所会征集更多人参与到诉讼中来,形成集体诉讼的形式,这样可以在一次诉讼中获得更加高额的赔偿,同时节省起诉该上市公司所需的精力和费用,并且胜诉后律师事务所将获得30%的佣金。”周修杰称。

正是在这些律所的带动下,集体诉讼成为投资人自我保护的有力武器,有关一年前这场漏油事故的其他诉讼案也在这一动力下继续。

按照美国法律集体诉讼的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其结果将适用所有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在上述案件中,一旦投资人胜诉,或中海油被迫与原告和解,案件所涉赔偿数额往往巨大。

然而,一般公司都不会愿意配合,90%以上的集体诉讼都会以和解收场,而和解费则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一旦法院受理案件并进入法庭程序,原告方将有权介入中海油进行调查取证。

“即便是保守估计,该案值也会有几亿美元。”原告代理此案的美国RobbinsGellerRudman&Dowd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伦•罗宾(DarrenRobbins)公开表示。

周修杰介绍,去年中海油的溢油事件曝光后,中海油未能及时披露漏油信息,曾有11家环保组织联名向港交所和纽交所提交调查建议。“(美国投资者)在此刻将本来于2月份起草的诉讼再次提出,很有可能是由环保人士促成,对政府的决策也会产生压力作用。”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透露,这种诉讼在美国很常见,中海油只是其中一例而已。“但不管最后输赢如何,对于中海油来说都是一种麻烦,首先就是要花费一笔较大的律师费;其次,也会对中海油在美国的声誉产生一定的影响,会导致信誉下降,甚至对于整个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形象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

或影响对尼克森收购

11月初正值中海油的多事之秋,加拿大政府对于中海油收购尼克森油田一案批准与否的公布日期,已经推迟到11月11日。

此前的今年7月,中海油拟斥资151亿美元,收购加拿大石油集团尼克森。中海油董事长王宜林在当时的一份声明中表示:“这笔收购反映了我们对尼克森公司丰富及多元化资产组合、对该公司世界级管理层和雇员的强有力信念。

总部在加拿大卡尔加里的尼克森公司日产量相当于原油21.3万桶,在加拿大油砂区、英国北海油田、尼日利亚、墨西哥湾和哥伦比亚等地有油田开采权。

根据最新进展,中海油并购尼克森公司已经得到双方股东同意和加拿大法院批准,中海油给出的收购溢价为61%-66%。

由于在美国墨西哥湾拥有权益,此交易除需得到加拿大政府的批审核与准之外,还需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批准,该委员会负责从国家安全角度审核跨境交易。

此前的8月29日,加拿大政府说自己收到了中海油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加拿大有45天的时间来审查这笔交易。加拿大方面宣称,为了进行“彻底的、仔细的”评估,它将中海油收购尼克森一事的审查期延长了30天,这也导致11月11日成为加政府做决定的最后期限。

据彭博新闻社报道,加拿大总理斯蒂芬•哈珀的政府正在审查这起收购案,加拿大法律规定,想要获得批准,交易必须为加国内带来“净利益”。

如果中海油收购成功,这笔交易将会成为中国企业最大的海外收购案之一,如果交易在加拿大获批,但在美国没有得到批准,那么在美国的业务就要从尼克森公司的总体业务中给予剥离。

对此,加拿大当地媒体称,为了收购成功,中海油已经在前期与联邦政府,以及尼克森公司业务所在的艾伯塔省和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政府进行接触。

“基于该协议是由中海油和尼克森双方协定,并且中加两国之间有着资源经济互补战略合作,收购成功的机率很大。”周修杰称。

北京一位从事商业并购的律师则告诉时代周报,“诉讼会给中海油的海外收购造成负面的影响,因为美国监管机构及投资者对隐瞒信息误导和欺骗投资者的行为都是非常排斥的。”

“我认为中海油必须高度重视。”上述律师称,“该诉讼发生在中海油在海外收购的关键阶段,对中海油收购成败具有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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