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失控”的黑名单

2012-07-26 04:48:21
来源: 时代周报

特约评论员 沈彬

今年4月,一班春秋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误了8个多小时,旅客不满航空公司的处理,提出交涉,公司当场给予每人200元的经济补偿。但,获得赔偿的乘客竟被春秋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再无法购买春秋的机票。

按传统民法原理,依据契约自由的精神,卖家可以故意不做某人的生意。不过,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像航空公司、百货大厦这种大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地位悬殊,大商家掌握绝对的信息优势和话语权。两者地位本“不平等”,再适用原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民法原理,就不公平了。所以,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之外,还有“强制缔约”的特殊规定。

比如,自来水、电信等公用事业,以及公共交通业,都必须向公众开放,无权拒绝与某一人群交易,这体现在《合同法》的第289条中:“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很显然,这些行业涉及人的基本需求,经营者本身也具有某种独占性,一旦他们有权故意不与你交易,那你将面临无法用电、无法出行等生存危机。

还有,向公众开放的商店、服务场所,有义务为所有人提供交易,比如不能因为乞丐的身份本身(至于可能影响卫生、经营秩序那是另一层面的问题),就故意不卖东西给他们,否则就是“歧视”,涉及“平等权”这项宪法权利。所以,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宪法中的“平等权”互为表里,也直接体现为商家的强制缔约的责任。当然,这种强制缔约的责任是有限制的,《合同法》只保护旅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当要求是不合理的,乃至可能危害到运输安全时,航空公司有权拒绝。

所以,“黑名单”的关键,在于这条线画在哪里?

在2009年曾轰动一时的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法院认可了厦航拒载范后军的决定,但仍然对“黑名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因为《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保护条例》均未涉及旅客黑名单制度。这是黑名单无法可依的地方。之后,法院向中国民航局提了司法建议:一是对“黑名单”加强监管,杜绝航空公司随意拒载;二是针对国内相关法律空白,加强立法工作。不过,3年之后,“黑名单”的阳光化、法制化进程,没有进展。自己的市场地位,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了。正像一位学者所指出的:当年范后军案的判决,牺牲了司法权威,用司法判例的形式肯定并纵容了强势部门随意限制公民人身权利的做法。原本司法判决可以上升到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厘清何为歧视的宪法层面,至少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确定“黑名单”的基本程序原则:必须告知当事人被列入黑名单,当事人有权要求航空公司作出解释,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然而,建立新游戏规则的机会,在民航局的不作为,以及法院的司法谨慎中错过了,只剩下最原始的博弈:旅客拦飞机维权PK航空公司直接“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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