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改革之关键

2012-04-12 04:33:35
来源: 时代周报

自3月28日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确定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十二条主要任务后,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加速磨合推进—4月9日,央行行长周小川亲率央行调研组赴温州调研,并于次日召开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座谈会。

毫无疑问,此番温州金融改革十二条的出台,已然似祭出了一把利剑,其可能对僵化已久金融体制的刺破,既让当下饱受融资之苦的民营企业充满期待,又让民间资本深度参与金融改革充满想象。

但是,细析温州金改十二条,在第一、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指出金融改革(及监管)方向,以及与去年11月国务院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的“财金九条”相对重叠的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条之外,相对明确的仅为第二条“鼓励民资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绝对明确的仅为第四条“充许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而之于当下金融改革最为核心、亦最为结构性的要素—“利率市场化”却只字未提,这不能不令人深为遗憾。

客观论之,此番温州金改十二条,之于金融改革本身而言,其最大的政策突破口是第二条,具体表现为“鼓励民资依法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抛开此政策的真正落地,尚需相关法规松绑予以配合外,其真正要义亦仅为民间金融的局部阳光化。

虽然,对于一直处于灰暗不明的民间借贷而言,此番准予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小型金融机构,其对于当下过于垄断的金融体制而言,可谓进步明显。但是,在缺乏利率市场化的结构性破题之下,此番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不仅极可能无功而返,甚至有可能带来更大的隐患。

这并非危言耸听!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垄断行业而言,市场化既是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更是提高行业效率的根本保证。而对于市场化而言,行业准入门槛的放宽仅是市场化的必要条件,具有弹性的公平定价机制才是市场化的充分条件。而在充分条件不具备之下,大谈门槛放宽,其真实效果则必然难以真正彰显,之于当下温州金融改革亦是如此。

实际上,对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门槛的放宽,自2008年次贷危机后,即已部分推行—自2009年起,仅4年时间我国担保公司数量即增加逾1倍、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更是增加逾4倍。可是,时至今日,对之进行客观评论,在肯定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些微作用之余,我们更多看到的却是,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由担保公司违规操作所引发的民间借贷群体性事件,几乎每月均会发生数起,且牵涉额度均达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之巨,牵涉人数均达数百人、甚至数千人之多,而无论是担保公司、还是小额贷款公司,其绝大多数真实层面的运作,与民间借贷并无二异—通过保证金扣除、理财费、咨询费、资料费等名目繁多的手段,致使其实际利率往往近似于民间高利贷。

此种错乱局面的产生,自然与监管缺失、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有关,但其根本原因却在于,缺乏利率市场化这一结构性的破题。在资金价格的公平定价机制缺乏之下,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功能必然无法体现,民间金融机构的实质运行模式亦无法根本改变。此外,更为严重的是,在短期门槛急速放宽之下,因表面“合法化”外衣的遮挡,之前尚犹豫地下金融风险的部分民间资金,更易受高息且表面合法化的诱导,从而蜂拥而至快速放大民间金融的资金规模,由此则极易形成更为系统的金融风险。

当然,对于在温州先行尝试利率市场化改革,所可能导致的外地资金蜂拥套利的失控局面,我们理应有所顾虑。但是,这不应成为不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理由,这不仅因为任何改革均会带来一定的风险,更因为通过适当的配套措施,我们完全可以相对规避这种风险—之于温州利率市场化改革而言,我们可以采取仅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和仅限于温州当地少数金融机构,从而防范完全放开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风险。

此番温州金融改革十二条,因利率市场化的完全缺位,从而使原本被寄予刺破当下金融垄断厚望的这把匕首,实际上仍未真正淬火开刃。

当然,如果我们摒弃过度理性的思维,乐观猜想此番金融改革选定温州的背后深意,我期待历来具有改革精神的温州,能够通过民间金融的加速推进,以实践需求倒逼利率市场化的产生,以此为未来全局性的金融改革真正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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