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立法探路

2012-03-15 06:36:20
来源: 时代周报

本报记者 王珏磊 发自上海

两会上,民间借贷是一个大热话题。不少议案提案聚焦于民间借贷,建议与其让大量的资金在金融体系外循环,不如对其立法收编,纳入正规的监管。作为民间借贷历史最悠久、也是2011年最早爆发民间借贷危机的地区,浙江省代表委员更是表达了对这一问题的极大关注。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院长周德文甚至牵头起草了《民间借贷法》,通过人大代表递交两会,凸显民间的立法努力。温家宝总理答记者问时表示,要把民间资本引入金融领域,使民间借贷阳光化,透明化。这样把民间与银行融资相结合,才能使经济更好地发展。

立法呼声勃然而兴

民间借贷早已有过立法尝试。2008年,央行即着手起草《放贷人条例》,试图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但历经前后4次修改,《放贷人条例》依然未能通过。

今年两会,民间借贷立法呼声再度勃然而兴,议论纷纭。全国政协常委、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以政协提案及大会发言的形式提出,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以确认。

在政协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揭露称,跳楼老板不申请破产保护却一死了之,是因为很多民间借贷背后非富即贵,他建议,一定要立法监督民间借贷。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也表示,温州一带出现一些民间借贷的问题,就是因为处在地下,遮遮掩掩、见不得光。如果民间借贷阳光化,就好办了,不管借给谁,都有法律保障。

来自浙江的代表、委员,更是对民间借贷的话题有着高涨的热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在任期内连续几年的议案中都提及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机制,今年她又提交了“关于制定《民间借贷法》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已提交了数十份与民间借贷有关的建议。今年,他再度提出了《关于规范民间融资的建议》、《关于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建议》、《关于进一步放开民营金融市场的建议》等议案。

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院长周德文与该院研究员刘兴成合作,在浙江省、陕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历时1年多,共同起草了《民间借贷法》草案,通过浙江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向两会递交。这是中国民间“制定”的第一部《民间借贷法》,周德文成为民间草拟《民间借贷法》的“第一人”。

“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0年年底进行的一次民间借贷问卷调查即显示,接受调查的对象中,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双刃剑,它伴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而发展,可以说没有民间借贷就没有民营经济的今天,但是,因为民间借贷大都是高利贷,极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短期使用尚可,时间长久定会置企业于死地。要根本解决民间资本的混乱,就需尽快让民间借贷合法化,如出台《放贷人条例》,为此,我已呐喊十年。这次,我们完全自费调研,草拟了《民间借贷法》,我的目的是推动中国对民间借贷立法,并在立法中吸纳我们研究成果的一些合理内容。”周德文告诉时代周报。

民间起草法律探索突破

周德文起草的立法建议稿,突破了之前的一个法律禁区。建议稿允许个人与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发生民间借贷,这与迄今难产的《放贷人条例》拟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的条款正相契合。而目前国家有关法律只规定允许个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更是将贷款人限定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据了解,与《贷款通则》对贷款人身份界定的冲突,正是《放贷人条例》未能通过的首要法律障碍。

此外,立法建议稿还打破了现行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规定,认为“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就借贷的利息等内容自行约定”。对此,周德文表示:“立法既要考虑现实,兼顾现有的法规政策,又要考虑未来。中国将来要实行利率市场化。银行的利率都要市场化,基准利率不存在,就无法限定4倍。不限定利率,也是为了体现‘自由交易,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基本原则。”

“在实践中,一般的民间借贷如果超过4倍利息的,但能够协商解决,法律也不会干涉。这样的事情在个人之间、企业之间都很多,很常态。超过4倍利息是不受法律支持的,但一些案子设计得比较巧妙,钻法律的空子。放贷人对贷款期限分段计算,每段不超过4倍利息,但实际上已超过4倍利息,有时候也能获得法庭支持。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尽管现实生活中并不少,但在法庭上是不受支持的,一般以调解结案。”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杜跃平律师告诉时代周报。

事实上,高息民间借贷规避法律的“窍门”还有不少。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边立鑫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一个广为采用的隐蔽手法是,放贷人在放贷的时候已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但借据上仍标明本金数额。

“这种手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容易导致利率很高的高利贷,复利导致借贷双方的本金和利息账算不清楚,容易产生纠纷和冲突。最重要的是,它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法》中,对这种做法进行了否定。”周德文称。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2月下发的通知中,也强调了4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今年2月19日,最高法又发布通知,明确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尽管相关法律在一步步调整,但相比某些地方“全民放贷”的现实,法律的滞后仍然明显。“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现在有很多,包括投资公司、咨询管理公司等,都在放贷。从法律上来说,这些机构涉嫌非法经营。对这些机构该怎么办,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边立鑫称。

“民间借贷立法,迫在眉睫。而在没有相应法律的时候,对公民来说,应该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规定到的地方,应该允许创新。像中小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既已广泛存在,应允许其生长。法律应该为经济基础服务,现有的限制性法律应作出修改。”杜跃平表示。

阳光化伴随争议

“理论上说,民间金融应该全部放开,但这是个长期过程。”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对时代周报表示。“民间相互拆借、调剂余缺本来就存在,但这里涉及到一个借贷规模、借贷双方对借贷行为的理解、对借贷风险的理解与控制能力。在金融知识普及发育还很欠缺、对金融风险的理解与控制能力还比较差的情况下,说让‘地下’金融走到‘地上’,这种说法是简单化的。”

据张晖明估算,民间借贷的规模,可能不下于央行直接投放的信贷量。“许多商业银行都在做表外业务的理财,包括信托也在做。央行直接投放七万亿信贷,这块可能也有七万亿,活跃得不得了。对其立法规范、纳入监管的想法是对的,对规范金融秩序有好处,但在经济生活里,监管是管不过来的,始终会存在一部分市场的自身借贷行为。目前的问题是此类案例太多、太离谱,这与对金融风险的理解有关。在走向规范的过程中,还是要培育金融知识和对金融风险的理解与控制能力。”

上海社科院部门经济研究所所长杨建文也告诉时代周报:“民间借贷如果起的是补充作用,根本不用管,可以靠社会本身来协调。若经济生活中的相当部分是靠借钱来支撑的,不规范的话就会出大事情。问题是怎样才算规范化、阳光化?要有个概念,如果阳光化是指纳入银监会管理的体系,形成金融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那就不是民间借贷了。当然这事应该推进,比如民营银行、股份制银行,既解决了中小企业的借贷难,同时也分担了金融风险。这时,民间借贷就会仅仅是一个补充,对整体不会有大的震动。”

而民间借贷的高利贷“痼疾”,在杨建文看来,取决于紧绷的资金供求关系。“一种方式是用法律严惩高利贷,这只有极端情况下才可做。另一种方式,是从根本上缓和资金供求关系,降低利率。通过推进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发展,缓解资金供求关系,才是高利贷的根本解决之道。”

不过,独立经济学家、玫瑰石顾问公司董事谢国忠认为,高利贷的产生,其根源还是近年来的泡沫经济。“实际操作中,很多人是借了高利贷,变成自己的资本金,再去向银行借钱,投向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市场的大泡沫,让每个人都想到里面分一杯羹,高利贷市场就是这么来的。这是个制度问题,很难进行单纯技术上的改进。”

无论如何,非正式金融机构已然试水,如推出村镇银行的试点、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允许个人和企业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等。然而,不能吸储、“只贷不存”的限制,也让不少小贷公司颇多抱怨,认为未能享受金融机构的待遇。

与只能在银行另外融得50%的注册资金的小贷公司相比,2月29日,温州第一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试营业,又挺进一步。这家公司名为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最具亮点的政策就是,他们能以“1块钱的本钱,做5块钱的生意”。据了解,3月份,温州还将会有乐清、瑞安等地的3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1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陆续挂牌经营。民间借贷正在渐渐“走进阳光”。

不过,谢国忠提醒,开放小贷公司等的吸储权,需要慎重。“小贷公司当初发牌照的时候,我就写过文章,说这一定会变成去搞泡沫,贷给房地产公司。它如果还要求吸收存款的话,很可能就是在骗老百姓的钱。如果吸储者赚了,老百姓可以分一杯羹,反之,老百姓的存款就完蛋了。”

看来,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进程,仍将伴随争议,路途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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