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铁路“两院”移交地方提速

2012-03-01 01:46:26
来源: 时代周报

本报记者 张蕊 发自山西

2月28日,星期二,是原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现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太原铁路检察院”)正式移交地方实行新属地管理的第48天。这一天与往常并没有什么不同,“目前事情不是特别多。”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太原铁路检察院工作人员称,大家还在身份转变的适应过程中。

也就在这一天,安徽蚌埠铁路运输法院、蚌埠铁路检察院移交协议签字仪式在合肥举行。这意味着,从当天起,蚌埠铁路“两院”即与上海铁路局分离,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正式实行属地管理,并且将从蚌埠迁至合肥。有关人士分析,此举意味着,全国铁路法检“两院”改革的步伐已经明显加快。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通知,要求尽快完成铁路运输法院改革,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铁路运输法院向地方的移交。而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的全面移交,也意味着全国铁路“两院”的改革移交工作迈出了第一步。

铁路司改等了25年

太原铁路检察院位于太原西站附近一栋五层高的白色小楼上,这栋仅有几十间办公室的小楼,有太原铁路检察院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两个部门,不大的院子用铁丝网隔开。与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同的是,这两个部门并没有门卫守门,只是在院子的大门口设有门铃,进出的人和车辆都必须按铃,获得许可后门方会打开。

如果不是偶尔进出的车辆和人员,这里安静得几乎会让人认为是一栋并没有人在上班的办公楼。太原铁路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陈蒲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他请记者理解,说很多媒体的采访都被拒绝了。而上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不知道为什么就不让说了,“可能处于交接期,还比较敏感吧”。

在太原铁路检察院移交地方管理的同时,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没有随之移交。在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门口有一个公告牌,上面贴着五张公告,三张宣判公告,两张审判公告。从日期看,最早的是去年12月,最新的是今年2月20日。一名熟知铁路司法系统的内部人士称,这说明太原铁路法院目前的工作量是非常少的。他说,地方法院目前不太愿意接受铁路法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目前的工作量很少。

案件少导致的后果就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量少,但是人员编制多,工资又高,这对于地方财政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包袱,有地方法院院长曾说,“你们一个院一年审判案子的数量也就差不多等于我们一个法庭的审判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原厅长陈振东认为,此次改革是在削弱铁路司法体制,而不是加强其功能。“很多人都说是进步,但我认为就是一种倒退,要我说,从1987年要撤销铁路局里的法院和检察院开始,就在倒退了。”

1987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铁路法院改由各省级法院监督,铁路检察院改由各省级检察院领导。但此后,铁路司法改革陷入停滞。从1987年到2012年,铁路司法改革等了25年,才又迈出了这艰难的一步。

陈振东说,当时在开撤销移交会的时候,争论得非常激烈。那时有12个省有铁路检察分院,大家都认为撤销的决策是错误的。“铁路有自身特点,铁路局是由铁道部直接领导,不归地方领导,地方的省检察院没办法去指挥铁路局。何况经费也是问题,地方的财政只办地方的案件,铁路案件移交过来,经费不够等等吧。”

但关注了铁路司法改革十余年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却显然有着不同的观点,他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企业办司法”不符合法治原则,铁路司法改革是一大进步,这是毋庸置疑的。“铁路系统之所以不太情愿,主要是由于某种利益上的关联。”

并不情愿的移交

公开资料显示,铁路司法系统的建立始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中国从苏联输入了许多司法和立法制度,包括铁路司法系统。这套公检法系统包括逾7000名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法务人员,另有逾7万名铁路警察。

几十年过去了,这一与主流司法系统平行的系统,解决了在列车上发生的案件的司法权问题。在列车上、铁道及火车站附近发生,或涉及铁路工厂、铁路学校或国有铁路各部门其它财产的案件或纠纷,多数可由铁路警察调查、由铁路检察院公诉,由铁路法院审理。

徐昕说,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铁路司法改革就已提上日程,但此后却停滞了20多年。“2008年底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铁路司法改革列为60项改革任务之一。如今,这一轮改革已进入收尾阶段,这促使了铁路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

“其实之前最大的问题,就是铁路局内部根本不想把法检交出去。”上述熟知铁路司法系统的内部人士称,没有交出去之前,法检由铁路局和铁道部管辖,“执行国家法律固然很重要,但在很多的时候,执行铁路局和铁道部的命令才是最重要的。”

他说,铁道部比谁都明白,铁路司法一旦交出去那肯定就不好使了,“铁路局一般施工的工程金额都不小,即使是一个段长手中的工程价值都差不多上百万甚至几百万,很多人都清楚这里面水分很大,但是被调查和抓捕的却很少,大家想想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陈振东也承认此类状况确实存在,但并非常态。他说在自己任职期间,只要有举报线索,经过检察院内部报批程序,就可以组织初查。其间查过两个副部长、运输局的5个局级干部、工会主席以及行管局的基建处长等。

“我办案很少遇到干扰。因为我的后盾是最高检。但是也有原则,查副司局长以上的官员,必须跟铁道部党组主要领导报告。”陈振东说。

关于法官和检察长的任命,也是此次移交的一个难题之一,按说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任免应该经过人大,但是在之前的铁路内部并不存在这个问题。

“铁路局的领导就可以直接任免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不需要经过选举,人大那边只是备案,听话就好好呆着,不听话就一纸文件罢免,然后随便从下面调一个人来当法院院长或者检察长。有的人当了院长和检察长后连法律是什么都搞不清楚,”上述内部人士说,铁路内部对司法系统有绝对的控制权,外面的人和铁路打官司基本就赢不了,“合法就不说了,即便是不合法,他们也总能想办法把法律的天平往铁路倾斜。”

该内部人士称,很多铁路职工祖祖辈辈都工作在铁路上,铁路的待遇是比其他单位要好一些,特别是检法两院的人比较少,享受的待遇都是机关待遇,每个月除了工资,奖金都有三五千,加上再随便问铁路局要点钱,一个月的收入也是很可观的,“太原铁路检察院部分职工对于收入减少的担心并不是空穴来风”。

有消息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受兰州铁路局运输法院后,预备专门在铁路法院的基础上设立一个交通运输分院,把包括公路交通航运交通、铁路交通等在内的所有涉及交通问题的案件都放在这个法院。

“虽然很多人认为这样的形式比较好,不但便于管理,还不牵扯管辖等很多问题。但有个问题是,这样一来,原来的法院成为了一个分院,这和之前并不在一个级别上,这是很多法检领导不愿意的很重要的原因。”该内部人士说。

管辖的难题

徐昕对此的评价是,这项改革之所以复杂,就是因为涉及复杂的利益调整。他认为,《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铁路司法改革仅作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改革方案,全国各地情况相差悬殊,具体改革方案只能在各地有关部门复杂的博弈中逐渐形成。“有些铁路司法部门涉及跨省移交,就显得更为复杂。”

陈振东也认为,现在的很多方案都与实际是脱离的,没有和铁路的实际状况结合。而徐昕提到的管辖问题,也是陈振东所担心的。“地方法院、检察院案件管辖是属地管辖,铁路发生的案件‘满地跑’,全交给地方办,成本太高,而且没有人来协调。如果全部撤销,铁路法治建设将大倒退。”

“我认为应该成立独立的铁路司法体系,三级专门铁路运输的两院,分别直属两高领导,地方上的检察院不并入省级检察院,感觉那样会比较顺。”陈振东建议,国家应该考虑按照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体制成立一个独立的铁路司法系统,从上到下都由国家中央财政部门拨款,并按照现行法律,法院、检察院要对人大负责。

但徐昕并不看好陈振东提出的独立的铁路司法系统,他认为,独立的铁路司法系统会带来更多的问题。“现在面临的主要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可以适当解决。”他举例说,“关于管辖,可以通过诉讼法修订或司法解释,根据‘两便’原则——便于司法机关办案和便于当事人诉讼,规定适合铁路案件的管辖规则,这比建立一个独立的铁路司法系统要实际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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