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神卫生法》难产幕后

2011-11-24 06:26:11
来源: 时代周报

本报记者 侯斌雄 发自深圳

今年4月19日,湖北武汉市民徐武再次“飞越疯人院”,但在4月27日即被武汉警方从广州非法绑架。在传媒和律师的合力下,6月10日凌晨1点,他成功脱离了精神病院樊笼,结束了长达四年的禁闭生活。

然而,徐武没想到,至今其言行莫名地被隐蔽监控,异常不安。11月20日上午,他对外通话,手机被干扰,甚至QQ语音聊天,也被神秘掐断多次。

徐武百思不得其解,怀疑自己目前的境况,可能与曾经被强行关进精神病院的经历仍有牵连。

近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民诉法”)和《精神卫生法(草案)》(下称“精神法”),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

于是,徐武和其他4名被传媒广泛报道的“被精神病人”彭宝泉(湖北十堰)、周铭德(上海)、高作喜(内蒙古)、陈国明(福建),建议修改上述两法,11月14日联合致信,从五地寄往全国人大法工委,期待上达天听。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此表示赞同,“这属于民间推动法律制度改良的行动,希望全国人大重视这一上书行动。这不仅仅是五名‘被精神病’受害者的个人愿望,也应和了国民的共同愿望”。

国内法学界和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亦认可该举措,虽然对建议的内容与五名被精神病人有所分歧,都期盼全国人大稳健地制定《精神卫生法》,合理规定疑似精神病者的司法认定程序,保障宪法明确的公民人权,防止被精神病等邪恶现象再现。

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中国有重症精神病人1600万。但一部《精神卫生法》却酝酿了26年之久,迟迟未能出台。中国的《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就开始起草,26年间十几次易其稿,至今仍然未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悲惨遭遇不堪回首

多年来,中国类似徐武案的被精神病案例频发。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十堰“郭元荣案”、漯河“徐林东案”、北京“陈淼盛案”……一桩桩案件的背后,渗透着触目惊心的斑斑血泪。

彭宝泉、徐武、周铭德、高作喜和陈国明5人被强关精神病院的缘故各有不同,却均遭遇了难忘的身心折磨。每一个人的昔日凄惨经历,均咏叹着一阙法治悲歌,令人动容。

他们呼吁民诉法专家关注精神法中无行为能力的认定程序与监护权问题,建议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精神卫生法和民事诉讼法应当相衔接,修订民诉法第五十七条,增加以下条款:“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

他们在信里直书悲情:“我们深刻地体验到,一个人非自愿在精神病院里被粗暴地对待是什么感觉,我们深切体验过,未经司法程序,被当作‘无行为能力人’,被不合适的人所代表,是非人的感觉,彻底无助与绝望。上书建议信,包含着我们一个愿望,就是希望中国任何一位公民不要随便‘被代表’。”

从惨痛的精神病院生活解脱之后,徐武、彭宝泉、周铭德等5名受害人,为什么大胆、直接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修改精神法?

“你的声音能不能大点,再大声点?我听不太清。我有时出门,回家后就有人致电我家询问去哪了。”11月20日上午,徐武不忍再回溯四年精神病院磨难,但他仍然表示:“我向全国人大写信,就是要争取公民的合法权利,期待精神法保障被精神病者的正当权益。期待全社会各界越来越多地关注被精神病现象,杜绝公民权益被非法侵害。”

追忆起被强关在十堰市茅箭精神病院的不堪遭遇,几个月后,公开信发起人彭宝泉最深刻的感受是,“在精神病院,我身为正常人,无助地成了一只小白鼠,孤立无援。当时非常纠结,我的身体谁做主?”

11月21日上午9时,周铭德对外通话时意识到手机被监听时声音愤懑:“被强迫关进精神病院的沉痛遭遇,我一言难尽啊!在精神病院里,作为正常人,真是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

11月21日上午,远在内蒙古的高作喜,回忆起2007年被强迫关进精神病院的经历时,他最深重的感受是,“打了9次麻醉针,打一次就像死了一次,被逼着服用药物,事后都想办法催吐出来,太痛苦了。”

精神病患应综合判断

精神病院完全忽略“被精神病人”本人的意思表达,彭宝泉吐露了其中苦痛:“看守所你可以喊冤申诉,可在精神病院你若说自己没病,他们就说你病得不轻。”

对疑似精神病人仅仅根据医生诊断或监护人意见,即可被收进精神病院,多年关注精神法制定的北京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公益组织“深圳横平机构”负责人黄雪涛律师极力反对。

黄雪涛表示:“目前我国公民一旦被认定是精神病人,就不易获得司法救济,容易被侵害人身自由基本权。精神病医院本来是服务机构,不能自我判断疑似精神病人,但是在现实中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权力。”

在黄雪涛看来,收治精神病人的严谨方法,应该依照独立机构相关法律制作精神疾病判断的表格内容,精神病医生调查填写疑似精神病人状况,之后交给其他政府部门(包括司法机关)审核。后者将审核结果告诉疑似精神病人的亲属、监护人或代理人,以及参考他们的意见,再下判断结论。

徐武等5人建议,在精神法中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黄雪涛认同这一建议:“疑似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委托代理人,不等于该人排除接受治疗的可能性,只是保障公民自主表达的基本权利。”

然而,对于徐武等人建议民诉法第五十七条增加条款,“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长期关注被精神病现象和精神卫生立法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黎永绿律师也认为,如果从符合逻辑和法理的角度来看,这条建议应当更改为,“被诊断为疑是精神病人或者被诊断为精神病人的本人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才可能更好地保护被精神病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这一项建议持怀疑态度:“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要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字本身自相矛盾。既然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又怎么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同样,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律师,指出这一项建议存在矛盾。卓律师指出,“保护疑似精神病人的权益,仅仅靠5名被精神病人提出的两条立法建议远远不够,重要的是应当建立一套合理、科学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程序和非自愿入精神病院的入院程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也认为:“这项建议,会产生大量的无效代理和对一般无行为能力人的侵害和更多风险。为此,当然有必要保留监护人的委托权。”

国内法学界和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亦认可该举措,虽然对建议的内容与五名被精神病人有所分歧,都期盼全国人大稳健地制定《精神卫生法》,合理规定疑似精神病者的司法认定程序,保障宪法明确的公民人权,防止被精神病等邪恶现象再现。

2010年10月10日,衡平机构与其他公益组织联合发布了4万余字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指出中国收治精神病人存在八大缺陷,导致“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乱象,浪费了原本稀缺的医疗资源。

那么,精神法在制定内容过程里,究竟怎样避免“被精神病”?

卓小勤律师建议,“精神法首先应确立‘非经法定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拥有自我决定的权利’的原则,同时还要避免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一锤定终身’。”

卓小勤则认为,对“‘非自愿入精神病院住院患者’,应建立严格的入院和出院程序,以及对精神病诊断的审查程序。规定送医主体的资格限制和‘非自愿入精神病院住院’时间限制。负责对精神病诊断进行审查监督的,应当是精神病院以外的相关人员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或者是人民法院法官”。

傅郁林教授也以为,“精神法应确定两项基本权利:建立为残疾人、精神残障人士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体系,同时为愿意接受残疾人委托的社会团体和自愿者的代理权提供法律依据。如果考虑到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无害性问题,可以设定一定条件,比如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只能在涉及身份确认关系的确认之诉、宣告之诉、形成之诉,而不涉及给付之诉;也可设定一定的程序,比如委托可以在公证处进行,或者在见证人的见证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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