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谎门下的渤海之殇

2011-09-08 05:30:10
来源: 时代周报
距离渤海湾溢油事故发生已经3个月有余,但由此而引发的风波却愈演愈烈。事故联合调查组最新披露的调查结果显示,这起溢油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在这次持续发酵的渤海湾溢油风波当中

本报记者 吴晓蕾 发自北京

迄今为止,距离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之日已经3个月有余,但由此而引发的风波却愈演愈烈。

尽管据此次事故联合调查组最新披露的调查结果显示,这起溢油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回顾过去的三个多月中,蓬莱19-3油田作业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中国”)所表现出的“傲慢”态度一直为人诟病,而另一方面,中海油和中国海洋局在这一事件中的前后表态,也总让人有“雾里看花”之感。

于是,人们不禁要问:在这次持续发酵的渤海湾溢油风波当中,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起“偶然性事件”的发生?

康菲的谎言

9月4日,人民网刊文披露了此次事故联合调查组负责人和技术专家对于事故原因的详细解释,正式认定该油田B、C平台溢油事故均为可以避免的人为事故。

这一天,距离6月30日国家海洋局正式介入调查已过两个月,而距离6月4日首次发生在B平台的少量溢油事故,则刚好三个月。

此前,康菲中国曾将事故原因归于天灾和复杂的海下地质环境。但根据联合调查组的结论,B平台溢油的原因是“没有执行开发方案规定,对多套油层笼统注水”,而C平台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则是由于“C平台未进行安全性论证,擅自将注入层上提至接近油层地步,造成C20井钻井过程中接近该层位时遇到高压发生井涌”。

而对于康菲公司开采作业的评价,调查组则用了三个词:“违规作业”、“风险意识不强”和“疏忽大意”。言下之意,就是将康菲中国列为此次事件中的责任人。

“如果康菲持续不能封堵溢油点,在产生更大的危害前,我们应该把它赶出中国。”9月4日,山东省海洋渔业厅原副厅长王诗成在接受山东媒体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这一说法也许代表了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态度。因为在过去的三个月中,康菲中国一而再、再而三的隐瞒与欺骗,使康菲中国在中国的企业形象跌至谷底。而在央视播出的新闻中,康菲员工一句“我们就是骗你的”的“雷语”,更是将康菲中国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然而,说谎的是否只有康菲中国?

在康菲的众多谎言中,最早被拆穿的一个是有关溢油面积的说法。

7月1日,在两个平台溢油的消息通过微博的渠道传播开后,康菲中国曾第一次对外回应称,溢油面积只有200平方米。但是,这个被网友戏称为“一泡尿的面积”,随后就遭到了国家海洋局驳斥—油田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158平方公里,目前已使周围海域840平方公里的一类水质海水下降到了劣四类。

但是,据时代周报记者查阅,7月3日,有媒体也曾援引中海油内部人士的话称,中海油渤海湾溢油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有关“泄漏范围”的说法也与康菲中国的口径一致,也是“只涉及200平方米左右”。同时,该报道还援引中海油投资者关系部的消息,指在6月中上旬之时,就已经接到康菲中国有关泄漏事故的报告。

由此看来,中海油是否也有瞒报与说谎之嫌?康菲中国到底与中海油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合作关系?

特殊的“合作”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出现溢油事件的蓬莱19-3油田,是由康菲中国与中海油共同开发。其中,中海油拥有51%股权,康菲中国拥有49%股权。该油田是康菲石油于1999年5月发现的,2002年12月项目一期投产,二期项目正在开发建设之中。根据2010年的数据显示,该油田的日均原油净产量为5.6万桶,是中国海上最大的油田之一。

然而,事故发生以后,许多人都会心存疑惑:为什么中国的油田,开采方却是外国的企业?在这样的合作方式下,出了问题究竟由谁来负责?

“事实上,中海油和康菲中国的这种合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它和我们一般理解的合作并不一样。因为康菲所占的49%不是股份,不是永久性的,只是短期作业收益,一种临时权益,当从石油生产中收回投资及收益后就应当失效,而不是只有公司破产后才失效。”9月5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高新伟教授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专访时说。

据高新伟介绍,国际上进行类似的石油合作开发并不鲜见。但在合作过程中,不同的资源国政府(或以国家石油公司为代表)与外国石油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却有着显著的差异。

就目前而言,国际石油合作开发合同主要分为投资合同和承包合同两大类。其中,承包合同就是纯服务合同,类似于其他承包合同,利润小,以资金回报为主,风险也小,主要是施工和技术风险以及系统性经济风险等;而投资合同则主要有租让制合同、矿区使用费/公司税、产量分成合同、风险服务合同、回购合同、混合型合同、资源地租、特殊合同和联合经营合同等九种形式。

而目前中国在进行海上油田合作开发时,基本采用的是一种“特有的合同形式”—混合型合同。这种合同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末,背景就是当时我国在进行海上石油开采时面临着自身技术与资金不足等问题,曾大量引进海外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

由于1982年石油条例授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外合作开发海上石油资源的专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国际石油公司只能以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组成合作企业的形式获得石油勘探开发权,勘探与开发的风险由承包方独自承担,而权益分成则一般固定在51:49的比例上。

“这也就意味着,在这种合作下,外方负责勘探和采油作业,中海油并不负责承担资金投入、风险投入和资产运营投入,只负责获取收益和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责任。这种合作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于这次溢油事故,最大的责任人肯定是康菲,除此之外,中海油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在开发作业计划的批准与检查上,中海油都应该有决策权和检查权。”长期研究国际油价风险预警及管理体系的高新伟对时代周报记者说。

此外,据媒体披露,中海油下属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此次发生溢油事故的蓬莱19-3钻井平台的工程承包商,这使得中海油更加难脱干系。

索赔之难

溢油事故发生以后,当所有指责都集中于康菲中国之际,中海油的一个反应颇值得玩味:7月8日,就在溢油事故发生一个月后才被公开的情况下,中海油方面曾专门发文指出,按照《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康菲石油是蓬莱19-3油田的作业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而作为非作业者,中海油只参与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制订、大型投资及重大变更的审批,并督促作业者履行石油合同。

这一举动,在不少人看来,似乎有些“推卸责任”的嫌疑。

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国进行海上石油合作开发时,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内容都应进行严格的保密。因此,有关蓬莱项目的各项具体责任究竟在中海油和康菲之间如何划分,我们尚不得而知。

然而,据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对时代周报记者透露,出于对技术保密的考量,当年康菲在与中海油签订合作合同时曾特别提出不允许中海油登上该项目的海上油田平台的条款。同时,韩晓平也说,“但至于整个事情中间他们到底是怎么处理的,由于它的透明度非常低,因此我们直到今天也不完全清楚这中间的处理过程。”

“目前的这种管理政策导致中海油和康菲形成一个共同的利益集团,一致利益的结果就是假如要停产一天,就得损失一天5.6万桶原油。而现在看来,经济处罚也可能只有区区20万元。这样一来,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难免会有人乐于放纵污染而保证生产。”高新伟对时代周报记者说,也正是由于在溢油事件的处理中,作为大股东的中海油显然没尽到约束、制衡之责,才导致康菲公司对于事故处理“漫不经心”。

但是,“漫不经心”的似乎并不仅仅是中海油和康菲中国。

目前,如何向康菲公司进行索赔已成为新一轮的关注焦点。特别是因此次事故而受损严重的渔民们的遭遇,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同情与关注。

然而,一直为渔民们奔走的北京资略律师事务所的李刚律师却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由于海洋局在溢油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公众公布污染信息,导致一些渔民在事发后未能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存,很可能对未来渔民索赔以及海洋局代表国家进行索赔都会造成不利的局面。

“我们的感觉是,政府从一开始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可能一开始就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所以就首先为一些大企业,或者一些游说他们的企业采取减轻责任、消除责任的这么一种措施。但当这个事情发展已经大到超过他们可以去遮掩的时候,他们才不得不来承担这个责任,才站出来。这个可能是我们行政机关一贯的行为模式。”李刚说,“这种行为模式对于公共事件是非常要命的。当年SARS事件就是一个最大的教训。”

而韩晓平也对时代周报记者说,在目前法律机制和监管体系严重缺位的情况下,倘若国家对于海洋油田开发再不给予更多的重视,仅仅依靠作业方自律,难以保证类似事故将不再发生。

“归根结底,在法治社会就必须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中石油在大连湾造成那么多的污染,上千吨的原油都到海里去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那你现在怎么去处罚康菲公司呢?”韩晓平无奈地叹了一口气,“总不能根据你的情绪义愤去罚人家吧?”

(特约记者温阳东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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