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立法台湾破冰

2011-01-20 05:04:05
来源: 时代周报

本报记者 吴晓蕾 特约记者 宁莉 发自北京

2011年1月10日,台湾“立法院”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明确病患者经确诊为“末期病人”,且其最近亲属签署《终止心肺复苏术同意书》,医师就可移除呼吸器,让病人安宁离去。这意味着,安乐死立法在台湾迈出制度化的一大步。

然而,此举迅速在华人世界中引起巨大反响,争议不下的安乐死立法又一次引发各方论战,台湾大胆地迈出第一步,这对中国大陆究竟又会带来何种影响?

杀你皆因为爱?

一起谋杀案使得安乐死话题成为台湾岛内2010年底最热的话题之一。

现年83岁的王敬熙是台湾一名退休的工程师,年轻时是国民党第一届改革委员会委员,也曾担任蒋介石的随从。五十多年前,他与妻子孙元平共结连理,是邻居眼中的模范夫妻。

然而,2010年10月26日,王在使妻子服用安眠药后致其毙命,随后其向警方自首。

据王敬熙供称,因妻子健康恶化,他已无力照料,不忍看着老伴为病痛所苦,自己又即将老死,担心自己早一步走,妻子没人照顾,才忍痛杀妻以求解脱。王敬熙还说,夫妻俩十几年前就讨论过这种类似“安乐死”的死法。

事实上,早在王敬熙杀妻案之前,台湾岛内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吁从未停息。2002年,台湾制订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赋予台湾居民可以在临终时选择是否接受心肺复苏、安宁缓和医疗。但由于其法律效力不够强、规定的内容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不少问题。

2006年7月开始,台湾的“健保IC卡”开放加注安宁缓和医疗意愿,就医时医疗院所可以通过IC卡了解患者的意愿,免除不必要的过度急救行为,采取安宁缓和医疗,自主善终。但是,即便如此,由于“健保IC卡”中所记录的信息并没有法律效力,还是引发了许多争端。

“因此,群众对此便有了修改的需求。”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黄立在接受采访时说。

2011年1月10日,台湾地区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根据该案,有意愿执行“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先由两位医师诊断为不可治愈末期病人,且病人须自行签署意愿书。若已处于昏迷状态,则在不违背病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

据黄立向时代周报介绍,本次“修法”的一大改变,是当地“健保IC卡”中的“安宁缓和医疗意愿”注记,可视为意愿书正本,与意愿书同具效力。

“也就是说,一个患者住院后,了解到自己得了不治之症,可以跟医生护士说出自己的意愿,医生护士会帮助他输入到‘健保IC卡’中,以后病重不清醒的时候据此就可以查到这个意愿。在清醒状态下,患者可对意愿随时进行更改。”黄立对记者说。

而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自“健保IC卡”2006年增列安宁缓和意愿注记后,台湾岛内已有6万多人签署“安宁缓和意愿书”,超过3万人的健保IC卡已注记。

除了生前登记,修正案的另一个焦点是家属的决定权。

据黄立介绍,当已经昏迷的患者没有事先表明意愿时,其近亲属可以出具同意“安乐死”的文书。但是,这些亲属必须是最近的亲属,依序为配偶、成年子女、孙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等。

“根据法规最新的规定,必须所有亲属签字同意,才可以对其进行‘安乐死’,只要有一人不同意都不行。”黄立解释说。

除此之外,依据修正案,在家属签字同意后,还要由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召开审查会,审查会必须包含医学、伦理、法律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伦理、法律专家及社会人士的比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通过审查后,可终止或撤除心肺复苏术。即可拔管,停止救治。

但是,该条例可能使用的病患并不包括植物人,只有癌症、艾滋病末期、失智症第四期意识昏迷、2-4周临终病患可适用。因此,无论是此前在病床上躺了若干年的植物人,还是王敬熙杀妻案,都不能适用条例中的拔管“安宁死”。

谁赞成安乐死?

“台湾走到前面了,希望大陆也能早日立法,让安乐死合法化。”“呼吁安乐死立法联盟”的创始人李燕对时代周报记者说。“再说,大陆和台湾同文同种,有共同的道德传统,台湾地区能立法,中国大陆为什么不能立法呢?”

2007年,当时28岁的银川女孩李燕由于身患重病27年,双腿瘫痪,生活无法自理,通过参加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曾一度引起全国网民的关注。

“当时我很迷惘和无助,因为想到未来的日子,我的身体状况会越来越不好,会给家庭乃至亲戚朋友带来极大的痛苦与压力(经济、精神)。”提起当时第一次写安乐死立法呼吁书的事情,李燕坦承,当时确实没想那么多后果。

“我只考虑到现在我们的现状,有好多像我以及比我还要严重的重度病人正在遭受生与死的抉择,始终徘徊在病痛带来的痛苦之中。很多时候的希望变成了失望,除了自己的痛苦还有家人的绝望,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帮助到需要帮助的这类人。”李燕说。

如今李燕是一个呼吁安乐死立法联盟的创始人,联盟中的数名成员都是饱受慢性疾病困扰或者截瘫的病人。

事实上,早在二十多年前,中国大陆就已经有了第一起安乐死诉讼案。

1986年,陕西人王明成因不忍心已到肝病晚期的母亲遭受病痛折磨,要求医生为她实施“安乐死”。之后,王明成和执行医生被以故意杀人罪逮捕并判刑。6年后,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才宣告他们无罪。2003年,49岁的王明成又不幸患了晚期胃癌,痛苦无比,多次向医院要求“安乐死”,被医院拒绝,最后,王明成在痛苦中挣扎多日后离开人世。

“很多人担心安乐死立法后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我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国每年都有垂危病人放弃治疗,偷偷执行安乐死的也有,这样谋杀的可能性更大,如果说以法律体系不够完整和严密来反对安乐死的立法,这样更说不通。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进步,人们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权利,应该予以尊重。”当年王明成案的辩护人、卫生法学教授张赞宁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从上世纪80年代起近20年时间里,几乎每届人大会议均有代表提出安乐死立法提案,但这些年均被卫生部以“时机尚不成熟”予以回复。

“其实,我认为我们国家实施安乐死合法化是有基础的,我们的民意测验中,赞成比例几乎都在80%以上,这是非常高的,比荷兰那些国家都高。1998年的暑假,在南京—上海的火车上,我曾带我们的学生做过一次问卷调查,在收回的400多份问卷中,约92%的人赞成安乐死。”张赞宁说。

立法遥遥无期

事实上,由于其所牵涉的伦理、宗教、法律、医学等问题十分复杂,安乐死在国内外都备受争议。目前,除台湾地区外,世界上只有荷兰、比利时和美国的一些州等少数国家和地区承认安乐死合法地位。台湾地区也仅仅是通过了修正案的初审,而且对安乐死实施的范围、方式等仍有很多的限制。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春镇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安乐死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安乐死;另一种则是积极的、作为的方式进行安乐死,比如以注射有毒针剂的方式来实施。由于安乐死事关生命,并且是重大的伦理难题,因此如果以渐进方式立法的话,首先将消极安乐死进行合法化,可能会更具有伦理和民意上的可接受性。

郭春镇认为,当前安乐死立法争议的焦点应该是个人自我决定权与国家干预的问题。个人在多大的范围内能够决定自己的行为,可否包括生命?可否为了尊严和无痛苦地死去而可以自己决定终止自己的生命?近亲属是否有权决定一个人的生或死?国家负有保护个人生命的义务,但这种义务是否强大到足以限制否定对生命自我决定的程度?“这些命题都是值得讨论和思考的。”

此外,郭春镇还认为,安乐死立法在我国不能通过的原因,除了相关法律规范的限制外,还有道德风险的考量。他说,在社会急剧变化和发展、传统伦理被冲击而新的伦理观还没有完全形成、甚至扶起摔倒的老人都要被大力表彰的年代,很有可能会出现“被安乐死”的情况。“试想一下,有些人连健康的老人都不愿意赡养,若安乐死全面合法化,很难避免他们对那些重病濒死但仍有强烈求生欲望的父母‘下手’。”

而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磊则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安乐死立法并非简单地在法律上允许或不允许的事情,而是有着复杂的制度设计,对于安乐死的认定要有严格的程序,同时这个社会应有成熟的生命文化作支撑。

“一项法律的产生,不是立法者拍脑袋就决定立出来的,是需要经过利益相关各方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乃至博弈,形成最大公约数和基本共识而产生的。安乐死立法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这样可能会引发尖锐对立观点的问题,不应由法学家或立法者拍脑袋决定,应该以公共选择的方式,让相关各方在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基础上形成基本共识后,立足于人的尊严做出一个理性的立法决策。”郭春镇认为,学界对此仍缺乏深入研究、民众有比“安乐死”更重要的事情要关注、立法机关有更多更繁重的立法要规划和制定,应该都是安乐死立法未能通过的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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