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看门人”之困

2010-09-03 21:12:03
来源: 时代在线网

本报记者 陆玲 发自北京

保荐代表人命运的转变是从2004年开始。据一位老投行回忆说,“2001年那会,一名金融硕士在国内普通投行累死累活月薪也才4000块左右,都比不上银行或保险公司。”

2004年是分水岭。确切地说是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起,保荐人制度开始正式实施。

保荐人制度设计初衷是通过让保荐人对所保荐项目承担法律责任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被誉为“证券发行制度的革命性变革”。保荐人制度本质上是使保荐人在证券发行环节上担当“第一看门人”的角色。我国引入该项制度的初衷是,希望通过保荐人对发行上市公司的持续性辅导监督,以期达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但实际上却事与愿违。

经过保荐代表人的推荐,中国内地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质量不但没有多大的提高,而且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一群年薪百万以及伴随高额“转会费”、“安家费”等特殊待遇的“特权阶层”。

如某券商副总裁认为,保荐代表人在公司上市前的把关、上市后的督导早已流于形式。因为目前国内保荐代表人的跳槽过于频繁,上一家公司还没有过督导期,保荐代表人早就去了另一家公司带项目了。“这样的保荐,根本无法保证保荐代表人对所带项目有深入的了解,就更谈不上监督和帮助企业了。”他表示,即使出了问题,上市公司也不会和保荐代表人联系,因为没有对他们的处罚权。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最近公布,保荐制度实行以来,发行部已对20名保荐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采取了“谈话提醒”的监管措施,对7名保荐代表人、1家保荐机构采取了“一定时期内不受理推荐”的监管措施,撤销了14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资格。

在证券律师宋一欣看来,目前对保荐人的惩罚过于宽松了。比如市场争议较大的业绩频繁变脸的德豪润达、高新张铜,实际控制人因非法占用而触犯刑法的中捷股份等项目,都没有对保荐人追究责任,这显然与保荐代表人的超额收益不相称。

目前的《暂行办法》将“冷静期处理”规定为保荐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所谓“冷静期处理”是指,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如果出现保荐人与发行人相勾结的重大虚假包装上市行为,将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利益损失,应予以严厉的制裁。怎么还能让他有机会再次出来执业坑害投资者呢?”宋一欣说。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指出,必须从制度、执法等多方面配合。“首先是制度层面,因为法律之外还有制度,只有从制度上对这类保荐人违规做出规范限制,才能更好地防范此类腐败的产生。”执法力度也是规范券商投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重要落脚点之一。“监管层在具体定罪问题上仍存在一定执法难度,如现在的保荐人持股渠道越来越隐蔽,如何发现异动情况,如何掌握犯罪证据,都给监管执法带来新挑战。”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说:“目前最紧要的是如何解决暴露出来的问题。”他认为,限制保荐人的薪酬水平,提高保荐人的考试通过率,甚至废除保荐人考试制度,放开对保荐代表人签字家数的限制等,均是值得探讨的方式。

有意思的是,刚刚“人间蒸发”的谢风华夫妇曾在某证券报上发表《投行江湖时代将随新股市场化发行终结》,文中给出了相似的观点。“保荐市场化指放宽保荐代表人的签字数量限制,允许其自由保荐企业上市,同时加大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规责任追究和提高违规成本,才能终结投行的江湖时代。”

这或许不失为终结投行江湖时代的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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