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话题:法律保护谁的个人信息

2010-01-07 06:37:42
来源: 时代在线网
“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罪”,没有从这些几近泛滥的犯罪活动中起步,抓出“罪魁祸首”,以切实地让公众体验到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而是让这个瑕疵颇多、至少很不彻底的案子成为“首例”,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13,广东高院公告,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到11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到15万元不等;而周建平则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周建平因此成为自20093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以来,被追究刑责第一人。周的基本犯罪事实是: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向上述诈骗犯出售14位官员的电话号码和通话清单,获利1.6万元。

此案因个人信息安全的被侵害人为官员及其亲友,而且非法获取的信息变卖后,被用于诈骗犯罪,导致多名受害者损失共计83万元,颇为引人注目,但也不乏争议。

有法律界人士评论此案,认为周建平被判有点“冤”,如此判决只是“打了一只苍蝇”。法律界人士认为,首先,周犯罪在前,《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在后,判决有违刑法溯及力不咎既往的原则。其次,判决似乎不符“立法本意”。《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主体,一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可构成犯罪;二是“通过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此类信息”者,也可构成犯罪。

以上法律条文主旨在于严厉打击公权侵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公众的视角则集中在被侵害人几乎全部是官员及其亲属上,此案的判决结果,在客观上有导致公众误解执法有意无意偏袒官员、警示平民的意味。其中尤其容易引起误解的是,官员的电话号码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当然,判决指出,周建平出售的不单是官员电话号码,也包括一般人不易获得的电话通话清单—那么,周是从什么渠道,通过什么人获得官员电话通话清单的呢?

同时,一个毋庸置疑的现实是,在日常生活中,无官员身份的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侵害的事实比比皆是,遭受电话、短信诈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情时有所闻,在这些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的犯罪活动中,个人信息又是被什么机构、什么人通过什么渠道泄露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罪”,没有从这些几近泛滥的犯罪活动中起步,抓出“罪魁祸首”,以切实地让公众体验到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而是让这个瑕疵颇多、至少很不彻底的案子成为“首例”,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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