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自杀不仅仅是私人事件

2009-12-31 03:30:02
来源: 时代在线网

20092月起,据不完全统计,已有13名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大多数是自杀。在这13起非自然死亡事件中,根据以往新闻报道和官方公布的调查结论,意外死亡的有3人,选择自杀的10人中,死亡原因不明的尚有3人。剩下7人中有4人确定是因为“非腐败”原因选择自杀。

官员非正常死亡,通常都引发了各种坊间猜测和争议以及由此导致了公众知情权与“死者为大”两种观点的交锋。有专家认为,中国素有“死者为大”的传统,公众以知情权为名要求公布官员自杀相关信息的行为无异于偷窥,是一种 “变态的知情权”。而相反的意见是公众要求获得官员信息是正常知情权,一点也不过分, “这种做法是世界各国的惯例。”

所谓“死后为大”的传统,在笔者看来,更是“为官者讳”,也是对公众知情权和“国际惯例”—公布真相的遮蔽。事实上,公众对官员的关注乃至过度关注是官员作为公众人物付出的代价,并且政府以及官员有责任对公众的关注进行回应,要不然,就有可能让流言甚嚣尘上,乃至混淆视听,最终政府和公众、社会都不得不为此付出代价。

官员自杀不是官员的私人事件,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公共事件。因为政府官员受全体公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其权力和职责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为,政府官员身上所体现出的国家意志应高于其他意志。

美国前总统杜鲁门曾有一句名言:假如你害怕厨房的热气,就别进来做饭,要做饭,别怕热!就是说官员应该为行为的透明化付出一定的成本。是由于众多存在的政府对公众信任无法回应的事情,才导致了公众对政府信任的减少,进而对有关政府的信息片面地产生了怀疑的意识,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成为政府实现善政的羁绊。在这个基点上,官员自杀也不能止于坊间传言。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婚恋私情和财产收入、死亡均属于个人隐私,从中反映出的道德品行和能力只关乎其个人形象,但政府官员身为公众人物,其婚恋私情与收入状况、死亡会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价值标准,这正与公共利益有关,因此不能视为纯属隐私。曾任日本首相的宇野宗佑因与艺伎有染被报界披露导致其挂冠而去,曾为美国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的哈特因与摇滚歌星幽会被新闻界曝光而退出竞选。这表明,作为公众人物的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与普通公民相比,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其隐私权的内涵和边界相对要小一些。正因为如此,官员自杀的真相应让公众知道。

在腐败成为一种默认值时,官员一旦出事,对官员的道德怀疑几乎成为公众的一种集体无意识。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社会背景,由此,我们要直面的问题是:谁制造了“变态的知情权”?当然也要谨防“死者为大”对公众知情权缺位的遮蔽和成为“为官者讳”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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