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代表应“去政府化”

2009-09-24 09:55:02
来源: 时代在线网

《广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92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按规定,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通过座谈会、公共媒体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专业论证会及听证会。听证代表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得少于2/3,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南方日报》922

尽管价格听证是民主制度在政府调控经济生活方式上的重要反映,但是,现实中的遗憾和败笔并不少见,如许多价格听证会代表的身份构成、名额分配、产生方式等方面都缺乏足够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很多垄断行业和政府部门习惯于“不听而证”,以至于“听证会”异化成了“听涨会”,不仅悖于价格听证制度的初衷,而且降低了听证会在公众和社会中的威信与公信力。

正因为如此,广州对听证会中的代表构成进行细化的制度性规定,很有必要,也有助于弊端的克服。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有何意义?笔者以为,这是对当下听证代表遴选中出现的“政府化”倾向的纠偏和归位。要知道,解决听证代表问题就是要解决通过什么方式让什么样的人参加听证会的问题。什么样的方式是程序问题,是指由谁来决定,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产生;什么样的人关乎代表的具体资格条件,至少应当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独立性等内容。不难发现,政府掌握着听证代表选择的主导权,代表如何选定、代表人数如何确定、代表比例如何分配都由政府部门决定。这种自上而下的遴选方式固然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不过,公正性却难以得到保证,由此出现的听证代表自然难以对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原因在于,由政府部门按照自己的意志所“圈定”的代表,不可能拥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更不能有参与热情,也不可能有超然的立场和独立性的地位。最终造成的结果是,“作秀”和流于形式的必然,当然与民主、公正与理性的距离就更远了。

如果听证会听不到普通公众的声音,就会“听而拒证、证而无据”,就不能实现政府决策的民主、透明化,就无法通过听证会促使各利益方达成妥协、趋向认同,进而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

听证代表的构成不仅仅是纯粹的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听证代表独立性维护的问题。因此,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就是“去政府化”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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