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制止早恋是道德干扰法律

2009-09-03 04:48:50
来源: 时代在线网

近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中将制止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

我认为这种立法是患上了“立法依赖症”。有的学者把这种情况命名为“法律拿破仑主义”。“法律拿破仑主义”认为必须依赖立法来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这是受到了急于求成和天真心理的支配,过分相信法律的威力,因而常常以良好的意愿取代理性、细致和科学的分析。

早恋行为、家庭和性的利益,都属于人身权利。按照社会契约论,人身权利是不能让渡给国家的。在民法之中,由于人身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不能转让和处分给他人的。所以国家不能管制两性情感行为。家庭和性属于私域,一直与政治有距离。即使最有控制力的政治,对家庭的入侵也是有限的。对于家庭和感情生活,只有加以限制,也没有进行指导和管理,因为那是不可能的。家庭和感情天然属于私域,必须由个人自己打理。

按照民法中的说法,人身权利是与人本身不可分离的,是不可能交给国家的。而实际上,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这些人身权利只与每个人相关,不对他人产生影响,所以国家也没有必要进行协调和管理。早恋行为就是这样一种人身权利,它只涉及个人私生活,不影响他人。所以国家没有必要干涉。也就是说,政府的制约应该是有限的。    

美国宪法人权法案中“不准立法”条款禁止政府侵犯人身权利和契约。我认为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民社会逐渐形成,它有两个标志,一个是权力从经济生活中退出,原来《经济合同法》规定,主管部门造成一方合同违约的,这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主管部门和违约方之间处理为一种内部关系,当行政权力不直接影响契约时,就是从市民社会中退出。

另一方面就是开始保护人身权。当国家权力从私人空间退出以后,可以将协调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重任交给市民社会,由市民社会本身来承担原来国家的这部分功能。

取消对道德行为的法律强制是改革开放以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分离的一个标志。原来我们国家是有对个人私生活进行干涉的。必须承认,这种干涉原来是为了人们的福利,目的在于为民众的生活进行适当、全面的指导。可是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普遍的共识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这是法治的要求,两者调整的范围是不一致的,如果道德占领了法律的领地,或者法律占领了道德的领地,都会造成社会结构的混乱。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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