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媒体的“白色恐怖症”
台湾坊间流传着“社会三大乱源”的说法:“国会”、媒体和政论名嘴。2008年我去台湾三次,感触颇深,曾经对朋友说,台湾最尸位素餐的一个机构是“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简称NCC)。这话有点玩笑意味,但也庶几接近真相。
在台湾,开始最喜欢看谈话类的政论节目,听那些名嘴发飙,但最初的新鲜感过后,再看那些张牙舞爪的名嘴,就有些倒胃口了。至于台湾电视节目里明目张胆把广告当新闻播报,让我简直忍无可忍。在马英九上台之后,新的NCC领导层终于有所动作。前几天,在内部密集的修法会议之后,通过了一个《卫星广播电视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卫广法草案),说是“以促进产业之公平竞争、提升通讯传播监理效能、建立问责系统、强化公众视听权益保障为重心”,孰料甫一问世,就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NCC主委彭芸
综观反对意见,主要围绕如下几点:“名嘴条款”、广告分级、禁止新闻及儿童节目“置入性行销”和“政府不得赞助节目”条款。所谓“名嘴条款”指的是—“制播新闻及评论,应符合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媒体将之解读为限制政论名嘴的信口开河。而“置入性行销”的定义是,“事业、机构、团体或个人,基于有偿或具对价关系,而于节目中自然呈现特定观念、商品、商标或其相关信息、特征等之营销或宣传”,说白了,就是禁止在新闻及儿童节目中插入推销广告。
讨论中固然有技术性分析,但最后反对意见几乎都把卫广法草案上升到破坏新闻自由和影响媒体产业发展的高度上来了。相关新闻报道,还会适度兼顾正反两方意见,评论则几乎一面倒地持批评态度。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国时报》前社长王健壮的文章:“NCC
奥威尔在小说《1984》中,成功塑造了极权统治的核心领袖“老大哥”这一角色,在王健壮看来,卫广法草案将把台湾带入极权统治时期,他将之比作戒严时期的《出版法》,“注定要遗臭万年”。
已经从两蒋威权统治中走过20年的台湾,仍活在一种“白色恐怖”的想象中。想要理解围绕卫广法草案展开争议的前置语境,就要回到台湾长达40年的戒严时期,媒体彼时并无独立性与批评之自由,在相当程度上只是国民党的传声筒而已。但我怀疑,台湾这些意见领袖的智商,真的到了担心一个仅仅是要求媒体尽到“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等基本原则的草案,就能使台湾倒退到新闻管制的旧梦魇中的程度?
“事实查证”等原则是对媒体的基本专业要求,批评卫广法草案的人对此也予承认,但大多认为应靠媒体的自律,而外在之惩戒的寒蝉效应将扼杀言论自由。我要说,这是在塑造一个媒体的神话。所谓媒体自律和舆论市场的优胜劣汰会保证新闻品质的话语,和在此次金融海啸中被嘲笑的“自由的市场可以调适一切”的观念一样,只是皇帝的新衣而已。媒体和知识精英也有自己的利益,本能倾向于自由的言论空间,被商业和人性之欲裹挟的媒体产业,在台湾享有完全的第四权力,却不愿接受适当的规制,恐怕并非出于公益而是缘自一己之私。
台湾并无回归旧体制的迹象,事实上,卫广法草案的罚则,即便获“立法院”通过,在当下的台湾语境中,也有变为一纸空文之虞。让媒体成为政治的附庸断不可取,但日益膨胀的台湾媒体权力也需法治化而非暗箱操作的问责。只是时代,要提防从一种极端走入另一种极端。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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