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铜股票案后的资本黑洞

2009-07-30 07:35:54
来源: 时代在线网
在“贸易融资”被广泛运用的背景下,云铜“股票案”将罪责归为高管个人行为,并不利于案件获得明确结果,对于广泛存在的贸易融资监管黑洞,更起不到司法推动的作用。

723,云铜高管“股票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简短庭审,因案件鉴定方与被告方辩护律师就挪用公款和“贸易融资”两个核心问题存在巨大分歧,法院决定择日再审。

这起云铜窝案捎带出的资本运作大案,再次将一个资本市场监管不力累积出的毒瘤推给了司法机关。同时,又一次暴露出脆弱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下的黑洞。

“估计再审要在半个月以后。”728,云铜高管“股票案”被告方辩护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说。

然而,无论是检方还是辩护律师,对于再审能否出现明朗结果,仍持谨慎态度。

“贸易融资”激辩

贸易融资,是资本拆借还是挪用公款,成为庭审出现僵局的关键节点。

根据本案被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陈少飞陈述,贸易融资的具体流程是:由银行推荐的一些公司把云南铜业的货物买走,半年后,云南铜业又把这些货物买回来,当然货物仍在云铜的仓库内,只是在票据流转过程中从银行取得资金,以调节公司存货量,改变财务状况。

云铜高管“股票案”和陈少飞让“贸易融资”这个资本运营的专业术语进入了公众视野。

20085月,云铜集团的一次干部警示教育会议上,陈少飞被突然出现的几个人带走,从此再也没有进入过办公大楼。520,云铜出示公告,陈少飞以工作变动为由辞去一切职务。

此时,自云铜腐败窝案爆发已近半年,波及达100多人的审查已横扫云铜,陈少飞的“工作变动”,在人人自危的云铜内部并没有引起多大波澜。

“陈少飞案跟云铜窝案没有太大联系。”曾代理云铜窝案的律师何云祥说。

今年4月,因云铜窝案被意外发现的陈少飞“股票案”,随着司法机关的深入调查,以陈少飞作为主要当事人的“贸易融资”逐渐浮出水面。

据起诉书,2006年,云铜准备非公开增发股票,富邦公司董事长郑海若和昌立明公司总经理郑汝昌欲认购,与陈少飞共谋,以“贸易融资”方式帮助富邦公司、昌立明公司解决认购资金问题。

这次贸易融资,双方签订铜精矿购销合同,而铜精矿就在云铜仓库,没有发生仓库流转。整个过程是,云铜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后,昌立明公司将票据贴现,挪用出云铜的大量资金,反手用于申购云铜定向增发的股票。

“贸易融资,资金有个滞留期。”723,陈少飞说,从银行取得资金,利用汇票半年的解付时间差,富邦公司、昌立明公司申购了云铜增发股票。

200727,昌立明公司获得贴现资金人民币9.8137亿元,并将其中的3325亿元提供给富邦公司,由其以每股95元的价格认购了3500万股云铜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昌立明公司则用2375亿元认购了2500万股。

基于上述过程,检方认定,陈少飞、郑汝昌等进行了虚假贸易融资,犯有挪用公款罪。

“很多公司都在这么干,云铜很早就这么干了,这算不算是违法呢?”李春光说,贸易融资,陈少飞不是“独创”。

与此同时,作为云铜原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陈少飞能否凭一己之力调用近10亿元资金,备受质疑。

“个人行为”争议

“这是他的个人行为。”4月,云铜集团副董事长毛义强说,“陈少飞亲自运作的。”自云铜高管“股票案”公开以来,云铜现任高管一再表示,这是陈少飞的个人行为。

“这样的决策不可能是一个人作出的。”陈少飞的辩护律师李春光说,陈少飞一个人也不可能操纵银行、调动7.6亿元的资金。

723,陈少飞陈述,云南铜业的贸易融资是从2003年开始的,主要是为了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资产负债率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现金流量,此举是经过公司开会同意的,且形成了会议记录,后来贸易融资便形成公司的一种常态行为。

根据公开资料,2003年至2006年,云南铜业报表业绩不断上扬,而在外部也是迅速扩张。2006年,云铜集团成为云南省首家销售收入突破300亿元的省属企业,被云南省政府授予“特别贡献奖”。

根据陈少飞的陈述,云铜高歌猛进的业绩中多少是“贸易融资”的成分不得而知。

200610月,陈少飞与郑汝昌合资成立了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参与云铜的定向增发。

在云铜签发给昌立明公司的10亿元汇票到期后,昌立明公司于20078月向贴现银行归还了共计10亿元。而此前用于收购云铜股票及郑汝昌所在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共计7.6亿元,并于2007年九、十月间归还了云铜。

一个事实是,云南铜业的股票价格从200612月的10元钱左右开始启动, 200710月,股价到达百元顶点。

此间,陈少飞多次对外表示,云铜集团有新矿产注入、中铝即将入股等等,使其成为券商推荐力度最大的股票之一。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时任集团公司董事长邹韶禄曾私下炫耀外界很看好公司股票,有个私人老板更是动用6亿元资金购买云云。“可笑的是,这位董事长不知道清不清楚,这笔钱正是云南铜业自己拿出来的。”

然而,723,陈少飞表示,这次贸易融资和炒股事件,自己曾向邹韶禄做过汇报,但检方表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邹韶禄对“股票案”知情。

在整个运作过程中,云铜都是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出现的,而陈少飞个人如何完全代表云铜,在云铜、银行以及昌立明公司间斡旋,庭审中并未透露出任何细节。

“这不可能是陈少飞一个人能做到的,当时他的位置很特殊,这一块肯定要经由他,他有自己非常难做的地方。”李春光说。

“云铜无损”存疑

723,云铜高管“股票案”庭审的同时,因媒体报道停牌4个工作日的云铜以28.82元涨停复牌,并公布新的增发股票方案。

“这次增发股票和炒股案在时间上纯属巧合。”当日,云铜总经理杨超对媒体表示。

显然,在有色金属行情见涨的背景下,历经动荡的云铜高层,希望尽力淡化炒股案的影响。

事实上,在今年4月,云铜“股票案”发生以后,云铜方面就一再强调,公司没有受到任何损失。

428,云南铜业发布澄清公告称,该公司确曾与昌立明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昌立明向云南铜业提供铜精矿,云南铜业以商业承兑汇票等付款方式进行结算,并且采购时要预付款。

200726,云南铜业向昌立明开具了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和7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云南铜业称已于当年424日前全部收回上述票据,该项交易未造成经济损失。

然而,723,庭审中检方指控,在云铜签发给昌立明公司的10亿元汇票到期后,昌立明公司于20078月向贴现银行归还了共计10亿元。而此前陈少飞在任职期间,挪用上市公司资金7.6亿元人民币,相关公司于2007年九、十月间归还给了云铜。

“整个虚假贸易融资过程,对于云铜而言,既没有真正进行贸易融资,也没有达到增发股票的融资目的,用自己的钱给昌立明公司、富邦公司完成了一次‘空手套白狼’。”728,山东齐鲁证券分析师王金龙说,“贸易融资”对云铜来说还是有诸多不利影响。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昌立明公司、富邦系一度成为云铜的第二大股东。

近日,云铜证券事务部主任张万聪表示,对于富邦系成员和云铜采用的贸易融资方式,目前公司内部已经叫停,但由于富邦公司持有的剩余云铜股票已被冻结,因此这次应该不在认购之列。

 “(虚假贸易融资)人为操纵的色彩太浓,况且云南铜业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粉饰报表,他们的做法已经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庭审后,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开春说。

“如果云铜炒股案界定为公司行为,肯定会对云铜造成一些影响。”728,李春光说。

经历了腐败窝案之后,陈少飞承担了云铜炒股案所有罪名。然而,更大面积的资本市场监管黑洞,似乎也被掩盖得无影无踪。

揭开监管黑洞

“这个案子目前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不是把问题给了决策层,而是全都给了个人。”李春光说。据李春光介绍,陈少飞一直在反思,像云铜窝案的邹韶禄一样,在写一些庭下反思材料。

云铜炒股案不是陈少飞独创,到现在货还在库里,但是什么订单、出货单、运输、到货单等等都是齐全的。

“这整个过程中,涉及工商问题,工商部门没有察觉;涉及金融问题,证监会也没有管。”李春光说,这个案子说明,贸易融资的监管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724,一再强调炒股案是陈少飞个人行为的云铜方面也表示,针对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中铝入主云铜后,已完善了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类似富邦系通过银行汇票时间差来牟利的情况已很难发生。

云铜很难发生类似情况,并不能改变贸易融资在诸多资本运营中发挥其“显著作用”。

“对于云铜炒股案具体手段,没有详细了解,不好做明确判断,但是类似贸易融资并不少见。”山东齐鲁证券分析师王金龙说,这其中涉及了相关法律的灰色地带,也涉及了方方面面的利益。

就像云铜炒股案的贸易融资一样,具体方案是由银行帮助公司作出相关计划,通过这种手法,相关各方似乎都获得了利益。

银行可以获得贴现利息,扩大业务范围;云铜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增大销售业绩,提高报表,扩大市值,给公司创造效益;银行指定的另一家合作公司可获得产品进销差价。

在炒股案中,“指定合作公司”还获得云铜增发股票,在股票飞涨中获得近10倍的利润。

这些问题,仅仅是在调查云铜高管腐败窝案中,偶然被发现的。

“这一块是很大的漏洞,我们之前也问过一些这个领域的专家,有些觉得非常悲观,说这次国家下拨的四万亿资金中也有相当比重都是经过这么个过程。”李春光说,对于贸易融资,很多业内专家态度悲观,表示这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巨大问题。

而政府在这块的监管体例和相关法律,几乎处于真空状态。

云铜炒股案中,陈少飞是不是挪用公款7.6亿元、是不是个人行为,庭审界定困难,也跟目前监管体制的缺位有关。

“其实(继续庭审)也是双方不断辩论最终达到和议的过程,很难仅仅通过审理就达到某种结果。”李春光说。

在这名陈少飞的辩护律师看来,将罪责归为陈少飞的个人行为,并不利于案件获得明确结果,对于广泛存在的贸易融资监管黑洞,更起不到司法推动的作用。

 

  实习生赵亦楠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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