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意识形态偏见应对游说现象

2009-07-16 15:22:00
来源: 时代在线网

在消失了相当长时日后,“游说”终于正式出现在中国媒体的版面上。没错,就是那个曾被作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特有现象被批判的“游说”,现在活跃在中国特色的“两会”会场之外。被媒体作为典型报道的,有致力于反对乙肝及其他传染病歧视的NGO组织“益仁平”、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所、以信力建为代表的民办教育企业家和房地产商们。被游说的对象,既包括人大也包括政协,但因为人大“最高权力机关”的属性,使其更受游说者的重视。

对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游说,近两年呈加剧之势。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两会”话事权提升的表现。如果只是一块纯粹的“橡皮图章”,没有人愿意在它们身上浪费太大精力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和政协的作用没有进一步提升的必要。在我国,目前应以对各中央部委的游说为主,因为他们掌握着更多与利益相关的权力。而反观美国利益集团的政治游说,最常见的则是以影响立法为目的的“院外游说”。虽然不甚恰当,但如果对比一下美国的“院外游说”,我们仍不妨称这些游说者为“利益集团”—无论他们的诉求,代表的是所谓“公众利益”,还是当下语境中具贬义的“部门利益”。

游说据说是民主制度下的必然产物。如果所谓的“民主”—人民的统治,在非城邦化的国度,必然要选择间接民主的形式来进行统治的话,那么,对那些被选民投票选举上来的议员或代表进行或明或暗的游说,应是难于避免的政治现实。过去,我们在批判资本主义民主的虚伪性时,“院外游说”曾被作为一个重要的例证,用以说明那种被少数利益集团所绑架的制度之弊。现在,相关的评论则似乎有将之理想化的趋势,如秋风在《民主离不开游说》中称,“与商业竞争不同的是,立法机构受这样的院外政治影响而达成的立法或政策,不是一群人得到全部而其他人一无所获,而经常是各个群体、各种不同立场的妥协折中。”

将游说妖魔化,和过度美化,在我看来都偏离了事实。游说当然是民主社会投票之外,公众表达利益诉求、施加政治影响的一种方式,并非民主虚伪的代名词。但不宜因此走入另一个极端,对利益集团游说的弊病视而不见。对于游说的效果,我更愿意相信美国学者麦克斯·J·斯基德摩和马歇尔·卡特·特里普在《美国政府简介》一书中的描述:“从具体情况来看,美国大多数现有的组织—它们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多数—都关注促进权势的少数派的需求,尤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人的利益。那些积极从事于影响立法的人中,更多的一部分人来自于经济上的既得利益者。”如果让我引申,我愿说,游说的利弊比例,在不同的文化与制度环境中应该是不同的。

眼下比较重要的问题是,如果游说作为一种现象,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也是必不可免的话,那我们该如何规范它,让它尽可能展现利好、避免恶果?当有一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游说的利益集团结成腐败同盟,共同侵蚀公共利益的案件发生,请你不要诧异,它事实上已经在发生。在游说的过程中,代表、委员是否可以接受吃请、礼物乃至其他各种变相贿赂?答案无疑应是否定的。即便在监督制衡机制相对健全的美国,也曾不免游说腐败的困扰,并对相关问题做了立法,更何况转型期的中国?尤为特别的是,中国的代表、委员均为兼职,他们本身即有鲜明的职业利益存在,更易与特定利益集团达成合谋,或以代表、委员之兼职为自己本职的特定利益服务。

对游说,不易做过度意识形态解读,否则容易陷入过度批判或赞美的陷阱。从技术层面出发,因应与规范游说现象,尤合中国国情。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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