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 五大怪圈

2009-07-15 00:33:42
来源: 时代在线网

在我国证券市场近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证券监管体制尽管几经变化,但不论是初期的由政府多部门分散混合监管,还是到后期的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监管,都是以政府监管为其基本的体制特征。

在我国证券市场,在政府与国企的既定的制度架构还没有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政府监管有两个基本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一是中国证监会作为政府专司证券市场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责的过程中要受到与证券市场密切关联的其他政府部门如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局、保监局包括地方政府的牵制,这些部门实际上行使着部分监管职能而使证监会的集中监管权受到削弱;二是由于政府与国企特殊的利益关系导致监管难以到位。

在这种情形下,政府监管难免陷入“监管怪圈”。

首先是市场功能定位怪圈。证券市场最核心的功能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我国证券市场实际运行中,长期以来,政府监管在指导思想上把为国企解困作为市场第一要务,市场金融资源被政府高度垄断,资源的市场配置很大程度上被政府的行政配置所替代,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被扭曲,形成了重融资而轻投资的局面,证券市场功能陷入怪圈。

其次是政府监管介入怪圈。完全自由的证券市场由于其外部效应不可能依靠自身的力量来解决,客观上需要政府监管的适度介入。从证券市场的现状看,政府介入并非“适度”,而是介入“过度”,如市场进入层面上的高度行政垄断;市场运行层面上的“超市场规则”的“强制”;市场监管层面上的行政化管制等。没有政府监管的介入,市场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和权力边界无法得到有效界定、保护和实施,市场效率受损;但政府监管的过度介入往往又会给市场其他经济主体的边界和权力带来限制和侵害,也会导致市场效率受损,陷入怪圈。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政府监管具有双重目标:作为市场监管者,政府具有“公共利益”目标,包括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市场行为的规范、市场监管的公正、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等;作为特殊的经济主体,政府在与国企特殊的利益关系中又有着自身的“特殊利益”目标。

当政府以监管主体和特殊利益主体的双重理论角色进入市场时,其偏好序列和目标函数就不是单一的,其双重目标都将进入政府行为的目标函数和偏好序列,政府的市场政策资源因而带有强烈的“自利”倾向,政府监管进入“行为目标怪圈”。

在我国,政府监管除了行使“规范”职能外,还承担了证券市场“发展”的职能,这就决定着政府在证券市场中既扮演着“裁判员”又扮演“运动员”的双重角色。作为“裁判员”要致力于“规范”;作为“运动员”要致力于“发展”,两种角色必然产生冲突,形成一个“监管职能怪圈”。

最后一个怪圈则是政府监管理念怪圈。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制度约束,是对正式制度约束的一种互补。我国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边缘生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其成长过程中,计划经济观念与市场经济观念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当计划经济意识形态一旦进入政府监管的行为序列,必将深刻地影响着政府的政策,所谓“政策市”便成为一种市场必然,政府监管总是受到计划经济理念有形和无形的冲击,监管理念事实上总是在计划与市场两种监管理念间摇摆,难以挣脱这种“监管理念怪圈”的羁绊。

 

 

作者系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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