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60年的法制建设历史,将中国老百姓以进法庭为耻彻底改变为理直气壮地进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民族心理的变化,将几千年来,中国民众对威权的恐惧,逐步消弭,是中国迈入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转折。
起诉老东家,而且是具有很大权威性的东家,要求补偿自己的损失,这种事在当今已成为见怪不怪的现象,而在20多年前,这种事情还是很罕见的,那时候,不管是谁,只要进了法院,总有些不光彩的感觉,由此再上溯到1949年以前,在很多地方,普通民众,只要进法庭,不管是谁有理,统统先挨上几十大板再问是非。
解放前
律师即讼棍
据新中国第一批律师之一,曾任职于“长沙市法律顾问处”,1979年湖南省恢复律师制度后的第一位律师,78岁的长沙老人易延礼回忆,新中国成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前,中国没有律师制度,老百姓打官司时找不到懂法的辩护人,就要自己为自己辩护,假如受害人不懂法,口才又不如被告人,辩护时,有理的也会被说成没理的,官司就有可能打不赢,这种法律制度当然很不健全。
易延礼说,古时候,中国有“状师”之类的人,但不能说有完整的律师制度。解放前,国民政府审案子时有律师,当时被称为“诉棍”,现在俗称的“诉棍”是指那些只管牟利,打官司却不负责的律师。国民政府时期,律师主要看谁给的钱多,钱多的一方就能赢,老百姓打官司很贵,还不一定能打赢,所以很多老百姓不敢去打官司。
电视连续剧《苍天》对解放前的打官司有过形象的叙述。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锡五在延安时期接收了一个地方的国民党法庭,那时候,去打官司的,都要先挨打,在一块大石头上跪着反省或听法官讲话,因为法官认定打官司的都是刁民,马锡五对此深恶痛绝,他带领乡亲们烧掉旧法庭的刑具,砸掉跪石,宣告与旧的司法制度决裂,群众拍手称快。
新中国初期
打官司不收律师费
新中国建立以后,坚决废除国民党旧法统,构建以“五四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彻底摧毁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清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毛泽东同志曾说,这部宪法,“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正是沿着这条道路,新中国在短短两三年时间里迅速制定颁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同时抓紧起草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努力构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1949年到1957年,新中国建立了10个全国高等政法院系,政法院校毕业生达13000多人,研究生近300人,轮训了10多万名司法干部。同时,各法学学科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出版、发表了很多著作和论文,一些法学刊物纷纷创刊。这些成就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包括改革开放以后法学教育研究的迅速恢复重建打下了重要基础。
易延礼回忆,1954年《宪法》出台,我国开始尝试建立辩护制度。全国学习苏联模式,成立了很多“法律顾问处”。长沙市法律顾问处是在1956年初成立的,当时也是湖南省第一个法律顾问处。一共10多个人,易延礼就是其中一个,进顾问处之前是上大垅派出所的所长,才24岁,当时全省没有多少法律人才,只能把易延礼这些还算懂法的人都拉过来。这些律师大部分来自法院或者公安局,也有从大学里直接招聘进来的高材生,学历普遍挺高。
易延礼接手的第一个案子,是一位父亲涉嫌虐待女儿,检察院要以虐待罪起诉他。易延礼为这个父亲辩护,通过调查和研究卷宗,他认为不能构成虐待罪,只是父亲对女儿的教育不当,采取了粗暴的手段,有时有打骂行为。经过多次辩论,审判长听取了易延礼的意见,宣判这个父亲无罪,放他们回去了。
第一部宪法颁布以后,大概在1956年到1958年之间,当时老百姓打官司,律师是不向他们收费的,律师为谁辩护,由法院直接委派,所以律师辩护时很公正,只对法律负责。
新中国成立初期,成文的法律很少。没有法律依据怎么打官司?当时国家政策、条例、通告等文件很多,所以判案依据主要是这些政策条例,比如《中央反革命条例》、“三反五反”等相关政策。
易延礼回忆起自己曾经辩护过的一个案子,解放初,湖南出现过一个“农民党”,私立党派,在当时是很严重的反革命罪,反革命罪一般都是判处死刑。后来易延礼调查得知,其实,这个“农民党”就五六个农民常在一起开开会而已,他们没有很明显的推翻政府的纲领,经过辩护,还是宣判了反革命罪,但不构成死刑,判无期徒刑。还有湖南大学一群学生闹事的案件,也是带有“反革命”倾向的,都是易延礼他们接手的。
第一批律师周光辉老人还记得1956年时,《衡阳日报》一名编辑因为在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从事过参谋工作,被起诉为反革命分子。接到案子后,28岁的律师曲尚志认真研究资料,认为在抗日战争时期是共同对外,不能定性为“反革命”,经过他的辩护,被告得以成功平反。
易延礼回忆起长沙市法律顾问处的命运时说,这个顾问处原本运转得还算好,接了很多案子,平时也搞一些普法的活动,但因为政治原因,法律顾问处只存在了2年。1958年,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匆匆建立起来的法律顾问处,又很快撤销了。
改革开放后
法治十六字方针的确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颁布了三资企业法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78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重建检察机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恢复整顿,1979年9月重建司法部。随着行政管理领域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工商、税务、土地、卫生等行政执法机构恢复运转。同时,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也得以重建。到1982年底,各级各类法律机构基本得以恢复和建立,全国法律工作人员超过了100万。
易延礼回忆,到1979年下半年,修改后的《宪法》颁布,国家决定恢复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湖南开了一次“三长”会议,即法院院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当时有个公开的审判大会,要求有辩护律师参加,案情是一个搬运工人对厂长不满意,用刀背把厂长的后脑勺砍伤了。案子比较普通,但这是辩护制度中断20多年后,湖南省第一个有律师参加的案子。
但湖南省基本没有律师了,省里就把易延礼叫去。易延礼觉得故意伤害罪是构成的,但领导的工作方式不当,才引起搬运工不满,而且搬运工只是想解解气,加上伤者伤势不重,可以从轻判决。最后审判长听取了他的意见,判了搬运工人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执行。
易延礼说,这次审判,也标志着湖南的律师制度重新恢复了,上面要求他重新组建法律顾问处,到1979年底,顾问处重新挂牌。
71岁的长沙市民唐国青回忆,在1981年冬天,他弟弟为了60多块钱和别人打官司,他们一家从来没有上过法庭,不知道官司是怎么打的。弟弟问他:“应该怎么称呼那些判官?”其实唐国青也不知道,就告诉他:“看戏的时候,老百姓都下跪,把判官叫做老爷,估计现在也是这样吧。”打官司前,法院说有个律师会帮我们辩护,唐国青的弟弟看到律师后,紧张得喊了好几声“老爷”。
后来律师帮他们打赢了官司,告诉他们:“现在没有老爷了,我们是律师。”
到1982年左右,“长沙市法律顾问处”慢慢改为“律师事务所”。
新时期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定
1996年,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下来,这标志着我国成功实现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意义重大而深远。
1997年,易延礼为原中共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党委书记、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德元等受贿、窝藏赃物一案做辩护。不过,最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张德元、张晓丹、邹建萍的部分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这个时期,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条,行政法规353条,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十六大以来
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提出,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科学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
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个时期基本形成。
《物权法》的颁布是这一时期法治建设的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篇章,成为我国对公民财产首次作出法律意义上的明确所有权归属的专门法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指出,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法治建设,凝聚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巨大的政治勇气、理论智慧和不懈探索实践的心血。其间虽有曲折和坎坷,但最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地位和法律权威得到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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