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眼尖的学者
我思忖这“第四十条”,其意倒未见得是要为商业拆迁开后门留后路,而是要给政府规划留一点余地。如果不留余地,政府规划将威风扫地,类似政府产业规划,连小汽车、消防车都进不去的老旧街区的更新改造计划,实施起来都将举步维艰。但是,如果留了这个口子,政府规划将凌驾于公民私有财产权之上,又的确会形成商业拆迁从这个口子趁势涌出的权利撕裂和“法律管涌”现象,在神州大地上愈演愈烈的暴力拆迁野蛮拆迁将不会因新法的颁布而得到遏止。
但如果完全删除第四十条,则有可能使商业拆迁处于有行政规划却“无法可依”的无序状态,亦更有可能加剧拆迁的暴力化野蛮化。有一位网友留言说:删了造成的结果只是使商业征用没有了可依据的条文,这有可能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笔者更倾向于修改此条款,规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在符合规划和办齐一切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对相关土地上所有的房屋,由利益相关方自由、平等协商转让。这样,至少有助于在法律上、在社会心理上确定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平等的民事关系原则。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知名时事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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