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民调:“征用条例”中掺沙子的“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眼尖的学者马光远博士立即发现,该条例的第四十条规定让商业拆迁混入了“征用条例”,对整个“征求意见稿”造成了颠覆性的破坏。建议删除这一条,让“征用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更加纯粹。因为该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即指出:“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因此,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用,而本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则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实为将商业拆迁鱼目混珠地混迹其间。

博士意见一出,网络上应和者如云,绝大多数是一个字:“顶”;两个字:“支持”。比较平和的说,如果这第四十条不删除,这房屋征用条例就没有任何意义。但愿最后的条例是一个符合宪法的条例。更激烈一点的说,以法律的名义制定违法条款,删!制定本条例的人根本就没考虑公共利益;起草之人别有用心!想让人民吃二遍苦、受二遍罪,我们坚决不答应。干脆一点,不要搞猫腻!商业用地,你先买过来,然后再拆自己的房,就没有暴力拆房这一残酷的社会问题了。商业用地,就是商业行为,人家卖,你才能买。人家不卖,你强抢,就是违法犯罪!

我思忖这“第四十条”,其意倒未见得是要为商业拆迁开后门留后路,而是要给政府规划留一点余地。如果不留余地,政府规划将威风扫地,类似政府产业规划,连小汽车、消防车都进不去的老旧街区的更新改造计划,实施起来都将举步维艰。但是,如果留了这个口子,政府规划将凌驾于公民私有财产权之上,又的确会形成商业拆迁从这个口子趁势涌出的权利撕裂和“法律管涌”现象,在神州大地上愈演愈烈的暴力拆迁野蛮拆迁将不会因新法的颁布而得到遏止。

但如果完全删除第四十条,则有可能使商业拆迁处于有行政规划却“无法可依”的无序状态,亦更有可能加剧拆迁的暴力化野蛮化。有一位网友留言说:删了造成的结果只是使商业征用没有了可依据的条文,这有可能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笔者更倾向于修改此条款,规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在符合规划和办齐一切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对相关土地上所有的房屋,由利益相关方自由、平等协商转让。这样,至少有助于在法律上、在社会心理上确定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平等的民事关系原则。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知名时事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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