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青:辩护为了整个社会

在赵长青看来,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更严重。而在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聘请辩护律师,既是保证公民权利,也是一种对公权力可能出现疏忽的制衡。
对75岁的刑法学教授赵长青来说,为重庆涉黑嫌犯黎强辩护,只是他27年刑辩律师生涯中代理的一个极其普通的案件。但他始料未及的是,他出庭后瞬间的功夫,网络上批评、谩骂的声音如潮而至,使他成为了焦点人物。
刑法界泰斗
法律人的常识是,任何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被辩护,律师有权辩护;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就是履行对正义的信仰。这亦是法治的基本理念。75岁的赵长青站在法庭上慷慨陈词,这个瞬间无疑会定格在人们的记忆里,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生动标本。
赵长青可谓中国刑法界的泰斗级人物。1997年他参与了刑法修订,正是在这次修订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首次写入刑法。他也是黑社会问题的权威研究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适用及立法问题研究》课题组组长。
今年10 月31 日,黎强案庭审最后一天,赵长青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公开质疑:公诉机关1849件证据中,无一组证明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消息传出,网络上很快就充斥了上万条讨伐的帖子,激愤的网民称赵长青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是“法学败类”。
“我只是尽一名律师的职责。”面对非议,赵长青颇显无奈:这是普法的失败,人们对律师的工作性质仍缺乏了解。“在律师的眼里,只有当事人,而没有‘好人’、‘坏人’之分,忠实地依照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律师的基本职责;而刑辩律师制度,是防止冤错案件生成的重要屏障之一。”
事实上,赵长青一直将自己定位为刑事法治的躬耕人、播火者。长期以来,他身体力行、殚精竭虑,努力将法治留在中国的舞台上。
他的身份,首先是一位刑法学教授。他196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留校任教,后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了8年的刑事审判工作。1978年再入西南政法大学,从事刑法学的教学、科研,是刑法学教授、博导,1995年起享受国家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他著作等身,先后出版了16本专著、7本教材,发表了150余篇学术论文。他桃李满天下,中国各级司法官员中很多为其授业弟子。
他的另一重身份,是知名的“刑辩大律师”。1982年以来,赵长青倾心于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已为500件左右刑事案件担任过辩护律师,其中许多案件是全国重特大案件,包括1995年新疆克拉玛依特大火灾案,1999年6月重庆綦江虹桥垮塌特大事故案件,2003年重庆开县11•23特大井喷事故案等。
从个案推动法制建设
对这次为重庆涉黑嫌犯黎强辩护引发的网络谩骂,胸怀坦荡、性格豁达的赵长青一脸平和、淡定:“他骂他的,我做我的,丝毫也消弭不了我从事刑辩工作的信心。”
赵长青说,法庭上,公诉方、律师和法官是一个最好的三方制衡,法官居中判决,检察官、律师两厢平等对抗,这样的等边三角关系,是产生公正的最稳固机制,而公正是司法的灵魂。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目前改变不了司法状况,也解决不了立法的问题,但我们应从个案去推动法制建设,认真地对待每一个案件。”赵长青坚持的原则是忠实于法律。
赵长青虽已是75岁高龄,但忙碌的身影总也停不下来。他目前正在为几起贪污受贿案担任辩护工作;同时继续为重庆涉黑嫌犯提供辩护。赵长青已受邀担任重庆陈明亮涉黑团伙成员贺伦江的辩护律师,
另一方面,他正在搜集、整理材料,动手写一本书。这本书将探讨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如何建构冤假错案及时纠正、规避的机制体制。“在现实中,冤假错案的纠正往往是偶发事件促成,我则试图从理论上来探讨如何使其常态化。”赵长青表示,通过这项工作以自己绵薄之力,在观念上促进我国司法审判重视人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赵长青看来,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更严重。一个错案所造成的危害,不是10个公正判决所能补偿的,它至少造成20个人的怨恨,甚至影响政党声誉和社会和谐。而在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聘请辩护律师,既是保证公民权利,也是一种对公权力可能出现疏忽的制衡。
“律师行使辩护权不是袒护某个犯罪嫌疑人,实则为整个社会辩护,为保卫整个社会公平正义所需要。”在法制工具主义仍然沿袭的转型期,在人治与法治的PK中,赵长青,无疑是一位冲锋陷阵、时刻守卫法治精神的老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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